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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納調整 物管公司離場期

2015-11-27 04:50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
【特訊】立法會一常會昨上午十時再細則性審議《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相關政府官員列席。一常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對於業界希望調整最低註冊資本金額,政府表示不考慮再作調整;而管理公司離場機制,政府將考慮由原來「離場」前3個月通知,延長至提前6個月通知,如按時通知的物管公司可在合約到期時不需要強制留下。 主席關翠杏會後稱,委員會就早前向管理業界收集到的意見與政府討論,管理業界認為法案建議最低25萬元的註冊資本金額過高,但政府認為已就業界憂慮刪除分級制條文,且有關金額已較諮詢文本提出的至少30萬元為低,認為暫無須再作調整。此外,業界認為法案規定違規既要處罰又需沒收其擔保金是雙重處罰,政府解釋其他行業持特別準照的企業向政府交擔保金是一個制度,不能調整。 至於物管公司的離場機制方面,業界反映物管公司離場需提前三個月通知,但倘若管委會未能在三個月內重新開標招聘管理公司,即使物管公司約滿仍要依法留下最少3個月時間,業界認為此舉不公平,冀調整機制。政府接納意見,建議如果物管公司離場時,需要提早6個月通知,合約到期時不需要強制留下;但如果管理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它必須在合約到期後,如果大廈解決不到開會或有新管理公司進場的話,物管公司需依法留下最少3個月時間。 另外,關翠杏又表示,業界又希望管理員要受訓,委員會亦建議管理員在入職前需接受相關培訓,而培訓課程由勞工局負責。政府認同建議,但據調查本澳約1千名現職管理員中有7百多人未接受過培訓,之後可能設過渡期,讓現職管理員再學習相關知識,而未來亦不排除在法律上強制要求,物管公司聘請的管理員需參加職前培訓,但有關培訓事宜需與勞工局再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