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本澳公共工程超支、超時已成常態,在社會長期備受批評,審計署去年相關報告建議政府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加強政府的監督能力,以確保公共利益。立法會昨日就議員李靜儀提出的「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加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的議題進行辯論。
列席辯論大會的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認為,無需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他指出,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已對延期有嚴格罰則,其中採用的罰款方式不會比採用違約金的方式差。但因政府以往沒有「處罰文化」,導致不少公共工程超時嚴重。羅立文並表示,現屆政府上任一年多,已按照制度「抓緊」公共工程的進度,超時問題已有改進,毋須修改法律就可加快進度,「我唔敢講無遲,但唔係遲得犀利。」
對於現時當局「抓緊」公共工程進度而令過去延誤情況已有改善,羅立文舉例稱,輕軌氹仔段土建工程將爭取在今年底全部完工;而之前嚴重延後的北安碼頭興建工程也加快了進度,他指將於下月交予警方及海關進行設計裝修工作。他並指出,導致公共工程延遲的原因是多方面,也不只是承建商問題,也與政府經常修改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想法有關,譬如氹仔北安碼頭,由臨時到永久,又不時增加泊位,「改一次做一次,一定會影響工程進度」。
此外,工程進度亦會受到材料供應問題所影響,羅立文指出,新城A區填海工程供砂近幾天再停止,未知何時恢復供砂。
至於是否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問題上,羅立文表示,按鄰近地區經驗及本澳《民法典》規定,罰款與補償性違約金不能並行,如果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必須先修改現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的法例。但他指出,若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承建商在投標時可能會因擔心違約而抬高價格。且一旦工程出現延期,承建商在賠償後極可能撤走,最後又要重新招標,廢時失事。他認為現行處罰制度沒有比補償性違約金差,制度仍有不少空間讓政府做好工作,「政府作為業主,以後我地會執正來做。」
對於議員質疑因為羅司長「抓緊」才促使工程進度加快,他回應「唔係由人來抓緊,而係按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來抓緊。」他並舉例指出,公共工程都會有進度表來計算何時做哪個環節工程,現時政府要求承建商每隔三個月更新一次進度表,「做得曬無問題,做唔曬就可以罰。」
工務局長李燦烽則指出,按照採用補償性違約金的其他地區經驗,違約金包括因項目延遲造成應有投資收入及利息的損失、延誤期間的監察費用,以及因延誤造成的價格重算。他稱,按現行法例,罰款與延期的時間有關,以一個工程投資一億元來計,一天罰款額可達十萬元,而投資所涉及的利息損失,以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只能罰到一萬七千多元,因此,罰款已具阻嚇力度。
另一方面,針對過往工程存在問題,羅立文透露當局將會首次嘗試引入項目經理的方式,處理離島醫院建造工程。而建設辦主任周惠民表示,離島醫院建築群的技術要求高,已按鄰近地區經驗,引入具有專業團隊的項目經理,包括審視設計資料,整體材料清單有否不協調,以及會按技術專業建議招評標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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