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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立法會選舉法》將禁止雙重效忠而叫好

2016-05-07 05:14
  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宣布,將於今日起進行為期三十天的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公開諮詢工作,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及公眾的意見。特區政府希望能夠透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更清晰地規範競選活動,更有效地實施選舉管理,更合理地修訂參選條件,以及更有力地打擊賄選行為,從而讓選舉活動能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選舉的基本原則。
  從昨日新聞發布會公佈的對《立法會選舉法》的一系列修訂建議內容看,已經大部份吸納了《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的內容,及廉政公署和檢察院的建議,但也「有增有減」。「增」的是將會禁止立法會議員「雙重效忠」的問題,在《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發表時,尚未發生立法會議員高天賜參加葡國國會議員選舉的情況,但此現象引發各方高度關注,因而特區政府趁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機會,予以「補強」。「減」的是沒有接納《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提出的設立常設性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建議,但仍對其精神給予高度肯定,因而建議可於選舉年前一年組成選舉管理委員會,裨能早做好相關工作。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建議加入避免出現「雙重效忠」的規定,建議明確規定正擔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的人士沒有立法會選舉的被選資格;同時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有關「不得兼任」的規定,明確規定擔任立法議員期間內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政治職位,是這次修法諮詢工作的其中一個最大的亮點。 實際上,特區政府在修訂《澳門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的「圖文包」中,就將之列為重要項目,專門繪印了一個專頁。由此可見,特區政府極為重視必須注意避免「雙重效忠」的問題。
  而從陳海帆司長所說的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屬本澳政制發展部分,修法方向和取態已獲得中央同意來看,起碼禁止立法會議員存在「雙重效忠」現象這個議題,就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指引,或是澳門特區政府的主動作為,獲得中央政府的同意。這是因為,在立法會選舉的領域內,修訂《澳門基本法》附件二中所指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包括議席的增加及調整議員來源的構成比例,是屬於中央政府的權限亦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必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主導下,透過「五部曲」的程序進行。而具體的選舉操作辦法,則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澳門特區有權自行處理。但「雙重效忠」的問題涉及到國家主權及安全的利益,因而必須請示中央,並須獲得中央的同意。
  實際上,去年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高天賜高調參加葡國國會議員選舉,涉嫌「雙重效忠」的問題,就除了是引發澳門各界人士的高度警覺和質疑之外,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注意。國務院港澳辦專門邀請澳門立法會全體議員到北京訪問,這是澳門回歸十六年多來,澳門立法會首次組團訪問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會見了全體團員,強調議員們必須要有國家意識及大局,及防止外國勢力干預。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還專門向全體團員上課,講授國家憲法及基本法的關係。
  按照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所擁有的立法權,不是從天上跌落來的,而是由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透過制定《澳門基本法》授予的。澳門特區立法會的運作也必須嚴格遵守作為國家法律的《澳門基本法》。而《澳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還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須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倘認為抵觸基本法有關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及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權力的規定,即予退回,但不會修改,退回的法律即失效。這就很明確地認定,澳門特區立法會的國家屬性。作為中國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跑去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選舉,這就根本上存在著角色衝突及雙重效忠的問題。   
  本來,《澳門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規定相對寬鬆,沒有像《香港基本法》那樣,規定非中國籍或具有外國居留權的議員,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因而在理論上,澳門立法會的全體議員都是葡裔居民,並不抵觸基本法(實際情況卻根本不可能)。但前提是,他們必須是以澳門特區居民的個人身份出任,並為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澳門特區工作,他們所具有的葡國公民身份,並不等於為葡國工作。
  但倘澳門立法會議員參加葡國國會議員的選舉,而葡國國會議員是另一個主權國家的政治公職,這就存在著「雙重效忠」問題了。幸好他落選了,否則就必須「二擇一,不能「魚與熊掌兼得」。但即使如此,高天賜現在仍然存在雙重效忠」的問題,因為他已經當選為「葡僑委員會」的委員,而「葡僑委員會」委員也是葡國的政治公職,這就證明他效忠於葡國。前幾天,「葡僑委員會」的委員們才剛到里斯本,晉見葡國領導人並「訴衷情」,訴說他們對葡萄牙祖國的眷戀。另外,據說也是「葡僑委員會委員的姍桃絲,準備與高天賜拍檔,參加明年的立法會選舉。他們在參選前,是否需要辭去「葡僑委員會」委員?
  「舉一反三」,澳門居民具有外國政治公職的,還不止是「葡僑委員會」委員。有一些人是某些國家的駐澳門名譽領事,也有人出任某些國家的政府顧問,或政務諮詢委員等,這是否也算是外國政治公職?因此,即使是遵循《立法會選舉法》「宜粗不宜細」的原則,不宜具體一一列出外國政治公職的種類及稱謂,選舉管理委員會也應另行作出指引,列出外國政治公職的負面清單。
  延伸開來,將於二零一八年初成立的澳門特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委員會,作為「葡僑委員會」的委員,也不應參與。因為他們是葡國公民,根據中國《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倘他們仍然意圖混進全國人大代表選委會,就不但違反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而且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禁止「食兩家茶禮」是如何作具體規定?是像《行政長官選舉法》那樣,具有法定的公職者在報名參選時就得辭去公職,還是像《澳門基本法》那樣,在當選行政長官後必須放棄外國居留權那樣,在參選立法會議員之前,辭去外國政治工作,還是當選後才辭去外國政治公職?倘是前者,可能對參選人不盡公平,因為未必能當選,倘落選就將是「兩頭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