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倡清晰區分競選宣傳與團體活動
設申報制防競選違規
【本報消息】“偷步宣傳”、“擦邊球”是歷屆立法會選舉爭拗不斷的問題,有提議延長現時的十四天競選活動期。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則建議競選活動期維持現狀不變,但建議加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並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
競選宣傳十四天
諮詢文本指出,若延長競選活動期或放寬對競選活動期前後競選宣傳的限制,可能會出現一些宣傳方式擾民的情況,亦可能會對一些競選資源較匱乏的參選人不公平。經綜合分析和平衡考慮後,建議維持現時選舉日前十四天的競選活動期,且競選活動期前後不得競選宣傳的規定,同時採取三項相互支撐的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競選活動和競選宣傳廣告的規定,以避免出現活動性質含糊不清,特別是與社團活動混淆的情況;二是設立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以監督助選組織和競選宣傳的合法性;三是加強開支核數監督和重新檢定選舉開支限額,以控制競選宣傳的規模。
選舉廣告須規範
加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方面,原則上,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佈的任何通知或公告,都可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廣告;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舉行的任何聚會,可被視為選舉活動。此外,亦應選舉法例中更具體規範選舉廣告的形式,如演辭、海報、圖像、電子信息、網站、標誌、衣物等,亦包括任何人士或組織所發佈支持任何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任何物件,或以引用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的姓名、照片或其他形式或方式,宣傳組織的工作綱領或所提供的服務的物件等。
無關選舉不違法
在選舉法例中亦應同時規定不被視為競選宣傳或選舉活動的情況,包括有關組織和團體(而非個別候選人自己)發佈的物品祇宣傳某一個別活動,該活動是屬於該組織或團體的正常職能及/或是依循當地傳統習俗而經常舉行的;或與選舉並無關係;又或沒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該組織或團體發佈的物品即使刋載參與籌辦該活動的候選人的姓名及/或照片,不會視為選舉廣告。
存疑通報選管會
引入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活動申報制度方面,若參選人或其助選團不確定將進行的活動是否與選舉活動相關,可事先通報選管會,在取得選管會的意見後才進行。若沒有事先通報而被選管會發現屬違規宣傳的情況,選管會除加以阻止及懲罰外,並將相關活動經費納入該參選人的選舉開支經費內。透過申報制度,明確祇有參選人或由參選人申報的助選團才可作出競選宣傳,相關經費亦必須計入選舉開支。同時,規定參選人或其助選團亦必須向選管會申報包括電子媒介在內的所有競選宣傳內容及途徑。
社團供餐飲備案
另新增規定,要求支持某位候選人的社團或候選人為機關成員的社團,若要在立法會選舉宣傳期間舉辦包含提供餐飲、娛樂或派發津貼、禮物等福利性質的活動前,須事先向選管會備案,選管會有權指派其工作人員或其他執法部門的人員對已備案的活動作監察。事前未作備案而舉辦活動將構成輕微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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