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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賄選追法人刑責

2016-05-07 06:32

宣傳期是多年立法會選舉的一個爭議重點 (資料圖片)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

廉署認為文本建議的修法內容有助打擊賄選

政府昨舉行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

    立會選舉法修訂文本今起諮詢一月

    境外賄選追法人刑責

    【本報消息】來年便是選舉年,千呼萬喚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昨終面世。其一重點是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當組織人士以法人名義作違法行為,該法人組織亦要受刑責,會被罰款或解散組織。除非議員為當事人、被判監三十日以上,否則不會被禠奪議員資格,亦不會受刑事連帶責任。文本並建議“選舉法”適用於境內外行為,以打擊境外賄選。

    規範競選宣傳活動

    政府昨日下午四時舉行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的新聞發佈會。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新聞局長陳致平出席,介紹諮詢文本的四方面內容,包括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違法選舉活動、改善選舉組織工作、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

    引法人刑責堵漏洞

    有見現時難以追究在競選過程中以法人名義作出的違法行為,文本建議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林智龍提到,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並沒有規定法人的刑事責任,存在法律空白。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成員國和地區應就該公約列明的罪行,訂定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澳門特區作為適用地區,有必要配合。

    違規罰款或解組織

    他介紹,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意即當某一法人組織的機關成員或代表,以法人名義或利益作出違法行為,除其個人本身的刑事責任外,法人組織亦須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有關處罰僅為罰款或解散組織,“當然啦,組織唔係個人,坐唔到監,唔能夠被科處徒刑,所以按現行制度通常被科處罰款,甚至組織被解散。”他續指,法人亦可被科處附加刑,如在一定期間內禁止從事某活動,或收取某些資助等。本澳不少現行單行法已設立了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法》、《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等。

    議員不會連帶受責

    至於賄選行為對已當選議員的連帶責任,林智龍指分兩個層面,根據議員章程,若議員經法院審判證實觸犯刑事罪行,被判處三十日以上徒刑,則可被禠奪議員資格。然而,若非議員、而是該組候選名單人士或助選團人員被法院判處徒刑,根據刑事制度中的過錯原則,議員不會連帶受責。即刑事上“一人做事一人當”,只有當事人作出刑事不法行為,才會承擔相關刑事後果。他提到,二○○八年修改“選舉法”時亦有提出相關建議,但由於違反過錯及無罪推定原則,故最後亦被刪除,是次亦無意修改有關內容。他相信民事及行政上或會有連帶責任,在諮詢期間會聽意見,檢視可否在不違反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

    適用境外打擊賄選

    為打擊境外賄選,文本建議“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違法事實。當中提到,隨着近年通關便利,一些選舉拉票行為或會在鄰近地區實施,甚至出現在澳門境外以提供利益的方式拉票的情況,但現行《立法會選舉法》並沒明確規範該法是否適用於在澳門境外作出的違法事實,或會無法追究責任。

    賦予部門有效執法

    林智龍指,鑑於立法會選舉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及不排除不法人士鑽法律罅,故文本建議“選舉法”亦適用於境外作出的違法事實,明確使境內外作出的違法事實均適用該法。現行的“偽造貨幣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律已有相關規定。認為通過境內外打擊,加上清晰區分競選及社團活動、引入競選申報制度後,可讓執法部門集中資源,針對一些真正的違法競選活動作偵查,諮詢文本已賦予執法部門較有效的執法手段。

    修法諮詢期自今日起至下月五日,高炳坤介紹,將舉辦公眾諮詢場,亦會針對不同界別舉行諮詢會,詳情稍後公佈。公眾可透過網上(www.elections.gov.mo)、郵寄給行政公職局、親臨遞交、傳真(8987-0011、8987-0022)、電話(8866-8866)等方式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