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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總結報告

2016-07-28 20:06

政府公佈修訂《立法會選舉法》諮詢總結報告
特區政府今(28)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諮詢總結報告。

新聞發佈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主持,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及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出席。

基本認同諮詢文件的修訂方向和內容
陳海帆司長表示,為完善《選舉法》,特區政府於2016年5月7日至6月5日展開公開諮詢,為社會上不同界別的社團和市民舉辦了7場諮詢會,出席人數共963人,代表發言有128人。另外,又透過各種方式廣泛宣傳和徵集意見,共收到225份意見。

她指出,收到的意見顯示,基本認同諮詢文件的修訂方向和內容,包括:清晰規範競選活動,更有效實施選舉管理,更合理修訂參選條件,以及更有力打擊賄選行為;同時亦收到一些諮詢文件以外的其他意見。
她強調,特區政府在充分考慮各種意見的代表性、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後,將吸納其中部分意見,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法律修改文本,送交立法會討論。

諮詢意見及《選舉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一、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
大部分意見認同應清晰定義競選宣傳活動,建立競選輔助組織與競選宣傳活動的申報制度,同時對競選宣傳活動帳目進行專業核數,並透過電子平台公開申報和帳目資料。

競選宣傳方面,意見比較關注如何界定和區分競選宣傳活動,以及有關網絡宣傳的監管。申報制度上,比較關注的是需要申報的範圍,以及會否將“賄選”行為“漂白”的問題。核數要求和檢討開支上限方面,有意見認為應由政府資助核數費用,以及競選開支不應超過300萬等。

二、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
絕大部分意見認同透過“引入追究法人刑事責任”,和“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實”兩項措施來加強打擊違法行為。然而,就追究法人刑事責任,有意見質疑加入科處罰金是否具足夠阻嚇作用,以及以法人名義作出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是否無須承擔刑責。

至於《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事實之建議,雖然有個別意見質疑法律的可操作性,以及利用伺服器設於境外的互聯網社交平台作出抺黑、詆譭或誣陷等違法行為時的監管問題。但實際上權限部門現時已可依照《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以及透過司法合作機制處理,故不存在不可操作的問題。

此外,有意見提出若候選名單成員被法院確定性裁決賄選罪成立,應宣告該候選名單的當選人無效。事實上早於2008年修訂《選舉法》時亦曾提出類似建議,然而當時有意見認為此舉“擬在澳門設定連帶責任,從而將過錯原則排除,並違反《基本法》第29條所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對於該項意見,仍需深入研究,現時尚未具條件採納。

三、改善選舉組織工作
對於改善選舉組織工作的幾項建議,包括提早成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在選管會中加入檢察院代表、清晰組織提名委員會的上訴處理機制、指定處理輕微違反個案的機關,以及規定登載於報章及選舉網頁的選舉指引均具法律效力等,都得到普遍認同。

但其中亦有意見認為選管會應改為常設機構,以及選管會中應加入廉政公署的代表。然而經分析後認為,由於選管員成員中包括司法官員,若改為常設機構可能影響司法機關的運作,且一些恆常性工作,例如選民登記及宣傳教育等亦可由相關政府部門承擔,故將保留選管會於選舉年前一年成立的建議,並增加一個名額。此外,考慮到廉政公署是打擊選舉犯罪的執法部門,不宜派代表加入選管會,以免引起角色衝突。

四、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
根據《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如一名立法會議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國家的政治職位,則無論在事實上或法理上,兩個身份必然存在衝突,必然產生雙重效忠的問題。

五、其他意見
除上述諮詢文本的建議外,亦收到一些其他意見,按照提出意見的代表性、法律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以及修法的必要性,採納了其中兩項意見:一、有關“立法會議員請辭後參與補選”之意見;二、 有關設立“選舉保證金制度”之意見。

諮詢總結報告已上載專題網頁
諮詢總結報告的全文版本已上載於政府專題網頁,歡迎公眾閱覽:
(中文版) http://ceal.elections.gov.mo/zh-hant/lastest-news
(葡文版) http://ceal.elections.gov.mo/pt-pt/lastest-news




視頻:【新聞局】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介紹《選舉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視頻:【新聞局】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會加強打擊選舉違規行為





視頻:【新聞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諮詢意見基本認同《選舉法》修訂方向

請進入YOUTUBE新聞局專屬頻道收看更多視頻片段: http://youtube.com/macaog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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