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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滔冀用好日間12小時

2016-07-31 06:31

掘路產生的噪音和塞車問題同樣影響公共利益

林宇滔

    居民反映掘路只圈地日間冇人開工

    林宇滔冀用好日間12小時

    本澳區區掘路造成天怒人怨,罪魁禍首真的是新“噪音法”?聚賢同心協會副理事長林宇滔指出,早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已有法律規定晚間及公衆假期不得施工,業界大可依法申請額外施工時間。然而,關鍵是其必要性,有沒有充分利用好日間可施工的十二小時?為何常有市民反映道路工程冇人開工?

    掘路擾民講足數年,情況越來越壞。林宇滔認同現時的道路工程“四面開花”相當有問題,對公衆影響大,但並非二○一五年三月生效的新“噪音法”有問題。指出一九九四年的舊“噪音法”(第五十四/九四/M號法令)第四條,已列明“在星期日及公衆假期之全日,以及在平日二十時至翌日八時間,不准在距離住宅及醫院二百公尺範圍內,使用流動或固定機械設施進行土木建築工作”。另外,當時亦有規定例外情況,總督可對具公共利益的情況作批示聲明。

    新舊區別刊登公報

    林宇滔表示,在掘路限制方面,新舊“噪音法”不同之處僅為行政長官批示的例外情況須在公報刊登。過往亦有獲豁免的特許施工時段,建設辦網站就列出了數個過往獲允許在特許時段施工的個案。不認為增加一個公佈程序有多困難、或會增加多少行政手續,刊公報亦是公衆監督政府行使酌情權的重要途徑。

    “向行政長官申請有咩問題呢?你改個名都要向行政長官申請啦。”若公共及道路工程有必要在深夜施工時,應按正常程序申請許可,現時到底有沒有人申請?是批准慢、還是不獲准呢?若行政長官公務繁忙,可按慣常做法般下放權力,授權相關部門許可。如申請過程中有問題,政府則要考慮如何調整,此為理順內部行政程序的問題,並非法律本身的缺陷。

    噪音法無修改必要

    他主張,有需要的工程應向行政長官申請批示許可,但必須真的具有必要性,絕不能嘆慢板、“只圈地、不開工”,“市民埋怨嘅唔係你夜晚有冇開工,而係日頭都唔見你有人開工。如果日頭可以加班加人做好工作,咁點解要去到夜晚開工影響居民呢?千祈唔好申請完夜晚開工,畀人發現你日頭都冇人開工!”即使獲批於特許時段施工,有關部門亦要做好監督,盡量在晚間做噪音較少的工程,減少影響居民。

    至於新“噪音法”,林宇滔不認為短期內有需要修改,“修乜嘢呢?唔使批示?延長施工時間?當年想縮短施工時段(改為早九晚七),後來聽取了業界意見維持朝八晚八。究竟想點修呢?”希望業界充分利用好日間獲准開工的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