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表演進工廈與文創政策背道而馳
團體倡文創小劇場區分對待
法務局昨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舉辦第二場公眾諮詢會,約七十人與會。文本建議電影院及劇院僅能在商廈營運,至於現存於工廈的小型劇院能否“放生”,當局指要考慮。
本報記者 岑慧琪 報道
諮詢會昨日下午三時假澳門宋玉生廣場中航大廈六樓舉行。法務局副局長鍾頴儀、法律草擬廳長馮炳傑,旅遊局監察處長梁寶祿,博監局互相博彩監察廳長王定國、環保局環境污染防治處代處長莫天才、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杜淑儀、消防局設施檢驗處代處長林俊生出席。
主張表演場地多元
由於電影院及劇院涉及噪音、防火安全問題,當局建議有關場所僅可在酒店或商業樓宇經營。多位出席諮詢會的文化界人士擔憂會被扼殺生存空間,有指多年來政府無法回應業界的場地需要,亦由於缺乏資助,故團體才進駐工廈。主張表演場地的多元同樣關乎公共利益,政府不應違背已推動十多年的文創政策,使之面臨萎縮。他們建議當局將較大型的商業電影院、劇院,與非牟利、以文化創作為主的劇場的規範區分,後者以參與人數、滅火筒數量等規範。
中區社諮委陳桂舜認為,諮詢文本未有清晰各場所的定義,如當局建議遊樂場所或設施要申請准照,然而摩天輪與充氣遊樂設施的安全性截然不同,兩者卻可能以同一條例監管;位於商舖的自助洗衣店未必存在危險,但面臨僅可在工業樓宇經營,而工業場所中的洗衣工場涉及危險性極高的鍋鑪操作,有感是“危險嗰啲無監管,唔危險嗰啲監管咗”。另外,過往一些健身院因不符開設條件而被取締,然而這些場所以不同名義在工廈經營卻不受監管。
增諮詢文化界專場
鍾頴儀回應指出,現有法律規定,工業場所是僅能從事生產活動,表演活動不在其中。當年的《行政條件制度》法令所規範的是經濟活動,當中的電影院及劇院亦然。是否要就現今較小型的劇場作適當的規範,需深思及與業界交流,政府支持文化發展。在草擬法例時,亦會就字眼、用詞等作定義。
她在受訪時表示,草擬有關諮詢文本時以跨部門小組形式進行,當中包括文化局、工務局等十三個部門,現亦正籌備增設專場諮詢文化界社團,諮詢文本非最終定案。
迷你倉禁放危險品
文本亦建議將迷你倉納入規管範圍,有與會者問及存放雜貨的倉庫是否需要准照?如何劃分?局方提到,迷你倉所指為密集式的小型倉庫,倉庫間隔會影響逃生通道或消防系統運作,會建議使用人士不得在內放置危險品,雜貨倉庫並屬新增規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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