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法草案規範運營者乘客安全行為
輕軌事故擬交通局查
【本報消息】因應輕軌氹仔段爭取明年啟用,行政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當中訂定運營者和乘客及公眾的義務,羅列出乘客及公眾不得作出四方面可妨害輕軌系統運營安全的行為,以及十多項使用輕軌時不得作出的行為,違者可被罰款。但 諮詢期間較受爭議的博愛座不讓 座罰款問題,經聽取意 見後刪除。
輕軌區域設保護區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運建辦主任何蔣祺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提到澳門現行的法例當中,並無針對輕軌運營作出規範,故政府有必要建立規管輕軌交通系統的專門法律制度。經專家、學者及運建辦成員組成專業研究團隊,分別就其他國家及地區的軌道交通在管理方面的法律體系開展調研和分析工作,並於去年二月至四月期間進行了公眾諮詢。經整理及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見及建議,政府制訂了《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輕軌系統運營由行政長官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批給經營,並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安全技術規定及強制民事責任保險的具體條件。此外,為確保輕軌系統運營安全,法案規定在輕軌行車區域及基礎設施的相鄰土地應設周邊保護區域。
承批人違規須罰款
法案訂定運營者的義務,批給合同應訂定承批人不遵守規定及義務時須繳的其他罰款。
另外,法案規定乘客及公眾的義務,當乘客及公眾不遵守法律的規定,可被罰款。
法案規定票價應按推動社會經濟效益的平衡和收取價格的公平性、路線距離及每名乘客的運營成本等因素釐訂。
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方面。法案規定,如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輕軌交通系統運營者須即時向交通事務局通報,並應在七十二小時內提交事發經過的報告。為安全方面的考量,法案建議交通事務局應就意外及事故作技術調查,有關的程序包括收集和分析資料、進行總結、確定原因或促成因素,以及提出倘有的運營安全建議,並可要求運營者實施需要的安全措施。技術調查報告應自意外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公開。
毀損危駕刑事規範
運營者對乘客在乘車時或因設備的瑕疵或故障而造成的損害承擔合同責任;另外,運營者不論是否有過錯,須由列車及其脫落物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客觀責任。
由於輕軌交通系統不符合現行《刑法典》中傳統鐵路運輸的概念,法案訂定在輕軌交通系統中,有關劫持列車、妨害運營安全、危險駕駛或操控、向列車扔投擲物及棄職的專門刑事規範。
博愛座爭議多刪除
被問及為何由交通事務局負責調查事宜,何蔣祺指出,交通事務局未來將是輕軌的權限單位,因輕軌公司未來成立後,運建辦將逐步解散。至於運建辦解散後輕軌澳門段由誰處理?何蔣祺坦承“好難答”。票價方面,則仍在探討,未有具體方案。
《輕軌交通系統法》諮詢期間較受爭議的博愛座不讓座罰款問題,何蔣祺指出,在諮詢過程中聽取了不少社會意見,認為難以判斷不讓座的問題,未來寫在營運公司的乘客規章更適合,故刪除。
劫持列車可囚十年
法案同時將劫持列車、妨害運營安全、危險駕駛或操控、向列車扔投擲物及棄職列作刑事行為,劫持列車可判五至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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