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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制度增監管解社區風險

2021-01-24 06:35










    預防製造儲存運輸使用時發生嚴重意外

    危險品制度增監管解社區風險

    目前本澳存在多種類型的危險品,危險品帶來的安全隱患不容忽視,目前澳門沒有統一的法律制度,難以解決現時危險品散落社區的風險問題。《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昨日起至三月八日公開諮詢,制訂新的法律以訂定監控和預防危險品在製造、儲存、運輸及使用時可能發生的嚴重意外事故的一般制度。

    本報記者  林嘉慧  張嘉燕  報道

    國際規則本地調整

    政府昨公佈《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文本建議對“危險品”、“ 嚴重意外事故”、 “危險品用戶”、“危險品專門用戶”及“重大危險品用戶”作定義,當中“危險品”是指因固有的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可能導致嚴重意外事故的物質或混合物。

    參照《國際海上危險品(IMDG)規則》,並根據本地情況進行調整,把危險品分為九類,第一類爆炸品(如炸藥、爆竹)、第二類氣體(如石油氣、殺蟲噴霧)、第三類易燃液體(如酒精、天拿水)、第四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硫磺)。

    第五類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如漂白劑、雙氧水)、第六類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如山埃、病毒)、第七類放射性物質(如銫131、天然鈾)、第八類腐蝕性物質(如硫酸、通渠用品)、第九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如鋰電池組、石錦)。

    基於部分危險品(如氯酸銨及其水溶液,以及氯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氯酸水溶液,濃度超過 百分之十)的危險性大、風險高,故建議將其列為“禁用危險品”, 並對生產、配製、製造、運輸、儲存、以存放方式持有、出售、進出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交易該類危險品者訂為犯罪。

    設排除範圍有八種

    諮詢文本建議禁止將不相容的危險品同時運輸、同時儲存及同時持有(因可能導致危險的化學反應或其他有害後果),除非遵守某些補充性行政法規或批示已訂定的隔離標準之情況下,才可作出例外。

    參照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普遍做法,考慮到某些危險品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會構成重大意外事故的危險,故有必要適當地訂定豁免和排除其適用範圍。

    透過補充性法規,行政長官可豁免符合特定條件的危險品的相關申請或部分申請,尤其是涉及其包裝及定量或定性安全等方面。例如住宅內可存放三個滿或空,且總容積不超過九十立方分米的石油氣罐。

    而所設排除範圍有八種,包括軍事場所、設施、儲存區域或運輸工具;管道運輸危險品,包括泵站,但場所部分的管道除外;最終消費者的物品上的危險品或其混合物的標籤;農藥;麻醉藥品、醫療廢物及藥物,尤其是抗生素種類;飲料及食品,但酒精度等於或超過百分之六十的酒精飲料除外;武器及設備,以及武器及設備所含有的危險品,但製冷系統內的無水氨噴霧劑除外;橡膠氣胎及體育用球類內的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