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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取業主終止租約掛號信 商舖租客未能解釋被勒遷

2015-08-04 06:09
  【本報訊】永寧廣場有地舖承租人被法庭勒令遷出,歸還舖位予 2名業主,並需作出賠償。
  2名地舖業主先後透過口頭通知、由律師發出掛號信等方式,要求承租人在 2011年租約屆滿後清空單位並搬出,但承租人收取掛號信通知後並沒有領取信件。
  中級法院認為,承租人無法解釋不提取掛號信件的原因,只能推定是承租人不想提取,故此駁回承租人上訴,勒令搬出相關單位,並維持需自 2011年 3月起每月向 2名業主支付相當於雙倍租金逾8,000元的賠償,直至實際交還單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