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門新聞
新聞

就有要求修法設過渡期讓未完成發展的土地可續期 關翠杏不贊成指是倒退做法

2015-10-07 00:00

◎ 立法議員關翠杏。

【專訪】「海一居」批地期將於年底屆滿但未完成的事件,近期社會引起關注討論,其中有立法議員及地產界人士要求修改《土地法》,設過渡期讓未完成發展的土地可續期。但直選立法議員關翠杏昨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不贊成修法。她指出,新舊法都有對到期未完成發展的土地要收回的原則條款,若現階段修法,設立過渡期,容許未完成的土地獲得續期,這是倒退的做法,「尤其對閒置或未如期完成發展土地的管理上,反比過去更加寬鬆,這就是一個倒退,此是有違當日社會要求政府修訂土地法的訴求,亦有違當日立法會通過新土地法時是希望政府加強對土地管理的立法原意。」

新土地法是上屆政府提案,當時在立法會負責細則審議法案的一常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述及當年修法背景,她指出,以往澳門有許多土地被發展商囤積,但隨著經濟發展,地價及樓價不斷飆升,可是政府政府手上沒有土地,「但發展商手上卻擁有許多土地,為此整個社會產生很大怨氣,有的人囤積了土地未能讓土地有效發展,於是社會有呼聲要求政府修改土地法,以加強對土地的監管及促使土地有效使用,另外增強土地批給透明度,讓社會知悉土地批給的過程以至批給理據。」再著,針對過往土地大都是以非公開競投的批給方式,新土地法作出了很大改變,在新法作出了對土地以公開競投為主的重要原則取向,並規定若非公開競投的批地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不是只由政府話是公共利益,何為公共利益的理據要向社會公示,讓社會知悉甚至發表意見。」關翠杏表示,新法的立法原意是強化透明度,增加公眾參與度,以及強化政府土地管理手段,「這是當時修法的核心內容。」

就「海一居」事件,有看法指出,由於新土地法施行是令到即將到期土地可能面對沒有條件續約。對此,關翠杏澄清基本情況是,土地之所以能夠續約,這是在批給期內已經完成整個發展項目,由此,土地就可從臨時性批給能夠正式轉為確定性批給,這樣在二十五年期滿時就可自動續期。但是如果在二十五年期滿時都沒有條件轉為確定性批給,「無條件的意思係你沒有完成發展項目,或者政府要求有關這土地批給的負擔沒有完成等,那就轉變不到土地批出的性質,仍然是臨時批給的土地在到期時就要收回,這與舊土地法的精神完全一致,新土地法沒有改變的。」

關翠杏表示,對未完成發展的土地到期收回,不是新土地法獨創的,在舊法也有此原則,只是在新法裡更明晰講清楚。事實上,在舊法時期,政府亦有處理土地批給中有不少到期的個案,「對過期後的土地也是重新批給,只不過沒有用公開競投方式繼續批給原承批人,這些承投人也要履行繳交新的溢價金。」其中的案例,濠景花園與濠庭都會的分割,原因在興建濠庭都會時土地的臨時批給到期。政府收回土地再重新批出,承批人重新繳納溢價金,就可以繼續發展。而新法對溢價金計算,以及土地逾期未完成發展的處罰更為嚴格,認為政府可仿效濠庭都會的案例,對海一居作同樣處理,不過,除了重新批給外,亦需按新法規定進行公示的程序。

對於樓花小業主權益如何得到保障也是事件其中重點問題,關翠杏指出,海一居是趕搭新《樓花法》尾班車,在未入則的情況下售賣樓花,發展商在道德、責任、義務上已備受質疑。她指出,發展商須為延誤承擔責任,「既然收得小業主錢,就有責任履行義務,依期完成工程。」認為政府應盡快出來澄清責任誰屬,並承諾追究發展商的責任,避免小業主權益被發展商綁架,迫使政府就範。

關翠杏認為,現行土地法已設有機制讓政府以特別制度處理特別問題的空間,故海一居問題是可依法依程序處理的。她指出,小業主是以真金白銀購買樓花,亦向政府繳納稅項,其中必定涉及公眾利益。政府可援引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依法依程序作出公示,讓社會得知政府重新批給的理據,以及所徵收多少溢價金等。「只要依法依程序,我相信社會不會置這些買了樓花小業主的利益不顧。」

關翠杏並強調,政府依法行使土地法的相關程序,將這土地再批給原發展商,且限期完成,「不應該再批二十五年,而是基於小業主的利益,重新批給發展商時應該有一個特別期限,要依法完成發展項目,我覺得這是合情合理的處理方法。」

華僑報新聞



關注CyberC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