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何開空殼公司錢存兄戶口
迂迴存款代購不動產賭股
起訴書指出,開設空殼公司賺取的不法收益,疑用迂迴方式存入何超明兄長何超信的帳戶,並代何超明購買不動產、賭廳股份,又或存入何超明澳門及內地帳戶。
起訴書指出,為掩飾空殼公司從檢察長辦公室獲得的利益,何超明要求及指示黃國威、麥炎泰、李君本及何超信,分別從有關公司開設的銀行帳戶內,以支票或提取現款方式,將金額不一的款項,分筆存入何超信個人銀行帳戶內。
又或以支票方式將款項先存入黃、麥及李的個人銀行帳戶,再以自動櫃員機提取現款,並立即存入何超信的個人帳戶內,或再以自動櫃員機提取現款,並立即存入何超明的個人帳戶內,目的是要以何超信的名義,為被告何超明存放該筆不法金錢收益,又或用於以何超信名義代被告何超明購買並持有不動產,又或由何超信親身帶往內地以便存入何超明的內地帳戶,又或用於以何超信名義代被告何超明購入賭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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