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續審何超明案,上午傳召了一家公關公司的兩名股東作為案中證人。對於何超明被指控利用05年出差丹麥國際檢察官年會之名,花費近23萬公帑以支付妻子周小芙和姨甥楊俊傑一同前往歐遊的費用,何超明承認當時赴歐洲的行程由該間公關公司安排,並曾在庭上辯解稱,回澳後已親自把姨甥的六萬元費用交予該家公關公司的一位員工「阿Wing」;惟二名出庭作證的公關公司股東均表示,不認識何所指的「阿Wing」或何錦榮。
兩名公關公司的股東先後作證時都稱沒有一位名叫「阿WING」的員工,對於何超明辯護律師梁永本一再追問有沒有叫「何錦榮」的員工,二人同樣給予否定答案。此外,控方提問何超明05年赴歐洲行程檢察院是否有以個人名義出支票付費,證人則回答稱都是以檢察長辦公室的名義出支票。證人又透露,通常是由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時任綜合管理組主管陳家輝或何超明的秘書找他們代訂機票酒店,一般會根據旅行社報價,多收取10個百分比作為服務費,有關行為亦屬於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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