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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做法值得深思

2017-03-06 06:35










    讓座美德變強制義務

    大律師:做法值得深思

    近年網上充斥公審不讓座行為的言論,《輕軌交通系統法》諮詢文本建議佔用優先座施以罰錢懲戒,將讓座從美德變成強制義務,大律師李煥江認為做法值得深思,實踐上不但難以執行,還可能增加社會矛盾,主張這種屬於禮儀或道德的行為,不應以懲罰形式處理,相關部門應加強宣傳教育。

    執罰困難徒增矛盾

    李煥江表示,參考本澳現時各大眾運輸工具的使用條例,如巴士均未見相關的行政處罰規定,再比較內地、香港、新加坡及葡萄牙等地的相關法規,亦未有或甚少關於不讓座而遭處罰的條例。事實上,設立優先座予殘疾、長者、孕婦、抱嬰者等,原意為有需要人士帶來便利及照顧,讓座則是推動人與人之間的互相照顧及關愛弱小的體現,乃品德和禮儀範圍。

    他表示,若因佔用優先座而遭受處罰或檢控,這種制度容易令原屬道德或禮儀的行為變成法律處罰行為,做法值得深思,因為不但難於執行,還可能令社會的矛盾增多。此外,實踐上也未必能從所有乘客或公眾的外表劃分出誰屬有需要人士,更難定義何謂“明顯無讓座需要者”。因此,難以達到立法者立法的目的,且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或誤會等。

    他認為針對上述屬禮儀或道德行為,不應以懲罰的形式處理,相關部門或機構應加強宣傳和教育,令市民多留意身邊的人與事,相互關愛,這樣才能令社會和諧,令市民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市民浩哥:宜罰二至四百

    市民浩哥表示,為了老人家及小童着想,認同佔用優先座要罰款,但四百至五千太高,二百至四百較合理。在巴士上已標明要讓座,但亦常見有人不讓座。

    林女士:刻意不讓座抵罰

    林女士則認為罰款存在灰色地帶,如何定義有需要人士值得商榷,一些傷殘人士的表徵未必明顯,若然罰錢,執法困難,又或會傷害到一些人的自尊心。若可清晰知道是刻意不讓座,則罰錢合理。據其經驗,即使帶着小朋友上車,亦常遇不讓座情況。

    郭同學:硬性設罰爭議多

    郭同學指出,讓座應發自內心,直言為了一個座位罰錢太誇張,“吓?呢個係一個位嚟,你有畀錢我有畀錢,點解唔可以坐先?見到有需要咪起身畀人坐囉,其實就係咁簡單,點解要搞咁多嘢?我真係唔明。”她認為澳門讓座文化不俗,有的人即使本身不是坐在優先座,都會給老人家讓座。在外地常有優先座的風波,若硬性設罰款條列,恐有更多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