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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須有身體接觸

2015-12-24 06:31

“性騷擾”是否包括語言上的性騷擾?公衆可充分表達意見。

陳軒志

    《刑法典》擬修訂性犯罪八內容

    “性騷擾”須有身體接觸

    千呼萬喚的“性騷擾”罪條文終於出台。法改局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計劃修訂《刑法典》中性犯罪的八項內容,建議新增“性騷擾罪”為半公罪,最高處一年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若屬上下級、師生等關係則刑幅翻倍。

    惟文本界定“性騷擾”僅身體的性接觸,語言性騷擾不納入範圍。法改局代局長陳軒志解釋,語言騷擾搜證困難,希望實事求是,從易入手,但歡迎社會在兩個月的公開諮詢期內提出訴求。

    利用關係刑幅倍加

    《刑法典》中侵犯性自由和性自決罪的條文將“大修訂”,法改局昨日下午舉行記者招待會,公佈八項修法內容,涵蓋修訂強姦罪的規定、加設加重性脅迫罪、新增性騷擾罪、修訂淫媒罪、新增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新增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在不同的犯罪上將“性交”及“肛交”的刑幅,與“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的刑幅等同處理,以及統一調整性犯罪屬公罪或半公罪。

    社會對現行刑事法律沒有針對“性騷擾”、“非禮”的規定多表不滿。倘以屬於私罪的“侮辱罪”處罰,受害人要自掏腰包打官司,且最多僅罰三個月徒刑。另一有機會入罪的是“脅迫罪”或“普通傷人罪”,但犯罪情節需較嚴重。法改局立法計劃統籌處長張涵承認有必要作針對的刑事規管。

    按照文本草案,凡違背被害人意願,使其與自己或另一人作出性方面的身體接觸的行為都屬“性騷擾”,例如觸摸或撫摸他人身體,或有意靠近他人的生殖器官等,最高科處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若行為是利用等級、勞動從屬或經濟依賴關係,例如老師對學生、上司對下屬;或者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或無能力或能力低弱者,則罪加一等,刑幅倍加至最高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口頭騷擾搜證困難

    究竟如何界定身體接觸屬於“性方面”?文本建議還須看行為意圖、性接觸強烈程度、被害人和加害人的關係、事發地點等。如果並非主觀故意的性接觸,例如巴士突然煞車或擠迫引起的身體接觸,則不會入罪。對於強迫他人為自己或為第三方手淫,陳軒志稱可以“性騷擾”論處。若過程中涉及強姦等更嚴重的罪行,則以較嚴重者定罪。

    不過,“性騷擾”罪僅限身體性接觸,卻不包括口頭上的性騷擾。陳軒志解釋,社會對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更反感,且語言騷擾“轉瞬即逝”,搜證困難,希望首先從較易搜證的身體性接觸入手。承認國際公約等條文等都希望可涵蓋語言性騷擾,政府會研究,亦歡迎公衆提出意見。

    文本公開諮詢兩月

    社會對“性騷擾”屬公罪或半公罪有爭議。陳軒志指出,性騷擾並非嚴重的性犯罪,半公罪已足夠保護被害人,只要其提告,刑事訴訟程序就會開展,但亦可保留其一旦認為可不追究的自由,做法妥當。否則凡事都公權力介入,案件數量將飆升,亦無此必要。不同意採用“非禮罪”之名取代“性騷擾罪”,用“禮”即社會道德作刑事法益的考慮,有機會造成判決主觀,風險增加。

    出席記招的除陳軒志、張涵外,法改局長劉德學、法律人員Antonio Abrantes,以及刑事法研究會理事長邱庭彪亦有參與。修法文本即日起至明年二月廿二日作為期兩個月的公開諮詢,其間將舉辦兩場公衆諮詢會和一場學術研討會,聽取意見。

    本報記者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