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陳美儀表示:政府的房屋政策特別是公共房屋方面一直飽受社會關注和批評,行政長官早在二0一二、二0一三年施政報告中曾先後提出「居有其所、安居樂業」,以及建立「住屋保障長效機制」等政策,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並未見到有何工作成效。公共房屋供應緩慢不足,雖然提出住房保障張小機制,但市民根本不清楚該機制的目標與內容十甚麼,政府何時能夠讓市民「居有其所」,我們不得而知。年輕一代都不知道如何在澳門置業安家,看不到希望。
她指,當局對《經濟房屋法》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諮詢後,於二0一五年避重就輕地只對該法進行了「先審查後抽籤制度」的局部修訂,並沒有解決《經濟房屋法》在實施過程中具體操作層面出現的問題。在今年施政方針中政府又提出「考慮到現時存在部份收入不足購買私樓,又不具備資格申請社會房屋的人士需要,將研究引入新類別的公共房屋」,但至今仍然未有任何進一步消息,難免令市民失望。
她認為當前公屋領域最大問題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屋供應量不足即使是有再完美的公屋制度,供應問題未能解決,任何申請及輪候制服都使徒然。
為推動政府落實施政承諾,陳美儀十月二十七日向行政當局提出以下口頭質詢:
一.當局提出努力建立「住屋保障長效機制」、「居有其所」,同時,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又提出「未來各範疇的年度施政計劃必須以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五年規劃」為目標,請問該「住屋保障長效機制」未來五年的中期計劃和目標是甚麼?何時能夠基本實現「居有其所」的目標?
二.行政長官在二0一五年度施政報告中提出「保持公共房屋適度穩定的供應量」,能否解釋「適度」與「穩定」二詞的準確含義?能否提供實際數字?儘快提出與建公屋的詳細規劃和時間表,以確保讓合資格的公屋申請者輪候有期?
三.《經濟房屋法》中「申請要件」有明確條文中規定,「以獲房屋局許可購買或已簽定一個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的另一家團的申請表所載成員」「不得申請取消單位」。《經濟房屋法》同時還規定,「如有合理解釋,可請求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上款所指的家團成員申請購買單位」。
到目前為止,當局在審核申請資格時作出了多少「例外許可」?「合理解釋」內容是甚麼?現時已進入 八九十後的結婚組織家庭高峰期,當局有責任儘快解決實施過程中具體操作層面出面的問題,熱區政府能否提出全面修訂《經濟房屋法》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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