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資料,在二次大戰時消失的「黃金列車」,早前在波蘭境內被人發現,據聞列車上可能載有大量黃金珠寶、珍貴名畫等貴重物品。按當地法律,若該列車被搜出後,財寶的百分之十會歸發現的人。其實,類似「發現財寶」的情況如果在本澳出現(例如在地上拾獲錢包,又或在櫃員機發現他人未取走的款項),發現的人應該如何處理?又會否獲得回報?
按照澳門《民法典》,若有人拾得或發現他人遺失或無意中丟去的物品(包括金錢、物件或動物),如果知悉物主是誰,便應交還或通知物主;如果不知道物主是誰,則依據該物品的價值,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明顯超過二千元,就必須報警;二、低於二千元,可以報警,也可以依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得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又或將在櫃員機發現的現金交給銀行等。
法律規定,拾得或發現的人依照上述的處理方法,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仍沒有物主認領,失物就會歸他所有,換言之,拾得或發現遺失物的人便可以因此合法地取得該物品;相反,如果有人認領,便須物歸原主,但拾得或發現的人有權依法向物主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澳門幣兩千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兩千元以上至兩萬元的,就超過兩千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五;兩萬元以上的,則就超過兩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例如有人在地上拾獲三千元,物歸原主後,可向物主收取(兩千元的百分之十,即兩百,超出兩千元後餘下的一千元,取百分之五,即五十)合共兩百五十元的報酬。
如果拾得或發現的人沒有按照上述法定的方法處理,將拾得或發現的物品據為己有,即可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就如早前,一名的士司機發現乘客遺下財物在車廂,拾遺不報,案件已被警方移送檢察院處理。(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二四七條,以及《刑法典》第二0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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