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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灣湖收地可能面臨一場世紀級官司

2015-11-11 05:08
  應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邀請,工務運輸司司長羅立文偕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到立法會交待「閑置土地」的詳情。事後據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消息稱,在一百一十三幅閒置土地中,有六十五幅被劃為不可歸責發展商,當中十四幅已完成發展。其餘五十一幅,有十二幅位於石排灣聯生工業邨,已在去年到期;另有十四幅位於南灣湖C、D區,將於明年七月底到期,政府將按《土地法》規定依法全部收回。其餘二十五幅則分佈在新口岸。
  關於南灣湖C、D區十四幅土地問題,政府解釋在一九九一年核准的「南灣海灣重整計劃」,後來因二零零五年澳門「申遺」成功,而該區鄰近「澳門歷史城區」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六年廢止了已生效十五年的「重整計劃」,從而導致部分土地未能被利用。但政府強調,南灣C、D區縱使是「白區」,不代表政府不批項目發展,只是要逐個個案從嚴審批,事實同區部分項目有獲批興建。規劃有變政府固然是要負責任,但該等土地批租期共二十五年,若發展商按照批給合同,一獲批地就發展,以一般建設需五至六年計算,項目一早已建成,根本不會遇到政府改規劃等問題,發展商更有拖延計劃的大責任。
  另有消息稱,「南灣海灣重整計劃」於二零零六年廢止,也與有發展商在未批則的情況下偷步賣樓花,而當時正值「歐文龍案」爆發的敏感時期,政府為免再生枝節,而暫時凍結南灣湖C、D區規劃有關。不過,「映湖」偷步售賣樓花是二零零七年的事,而凍結南灣湖C、D區規劃的決定是此前一年即已作出,似乎是兩者之間的關聯不大。
  很明顯,政府代表向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的交待,對石排灣聯生工業邨的十二幅土地,和南灣湖C、D區的十四幅土地,是有所區別的。雖然兩者都將依法收回,但前者是斬釘截鐵,雷打不動;而後者則是承認政府也須負上一定的責任。因而即使是立法會議員中的「堅定收地派」,也預估將會有一場艱鉅的官司可打。
  政府在明年七月收回南灣湖C、D區十四幅土地後,確實是將會面臨一場「世紀官司」。因為南灣湖C、D區十四幅土地在批給南灣湖發展公司後,儘管有的已經轉售,但南灣湖發展公司仍將總其繩。而南灣湖發展公司的股東,都是「猛人」。董事長為何鴻燊,副董事長為何厚鏵(回歸時已經信託)、華年達、蕭德雄。而華年達是澳門律師公會主席,是每年司法屆開幕禮的四位致辭者之一(另三位分別是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院長)。換句話說,全澳門的律師都是他的「靚」。特區政府的全部法律顧問都集中起來應訟,可能其辯護實力會有所遜色。
  當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是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並將實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公平的裁決,不管訴訟雙方的背景如何。
  「以法律為根據」,當然是政府佔了上風。因為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土地臨時批給二十五年未能完成利用,即使是已經動工但尚未完工,甚至已經完工而尚未來得及辦妥收則手續,都必須收回。
  這個規定,是為了防止商人囤積土地,立法原意善良。但卻冷冰冰、硬綳綳,未能預設承批商不歸責的靈活處理方式。但是,「惡法亦法」,也得執行,從「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政府只能是這麼做。
  據說,在新《土地法》立法過程中,已有法律界的議員看出了問題,指出應設靈活處理條款,但列席委員會會議的政府代表,則說在執法時可視實際情況靈活處理。現在事實已經證明,根本沒有「視實際情況靈活處理」的迴旋餘地。因此有業界人士質疑,是當時的政府代表片面甚至負面吸取「歐文龍事件」的教訓,在心有餘悸之下「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立下嚴苛法律,就可保護自己在「不作為」之下避免犯錯,無須背負「官商勾結」的原罪。
  曾有具法律背景的議員醞釀修訂《土地法》尤其是其中的第四十四條和四十八條,但由於《土地法》剛生效不久,特區政府似乎是不願為修法背書(按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提出的議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尤其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會見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時,贊揚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的立法工作,其中就有《土地法》,既然連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張德江都對《土地法》予以正面評價,修訂《土地法》就不具正當性了。
   在此情況下,按照《土地法》的規定,即使明知承批商部分不歸責,「有冤情」,也沒有「法外情」可講,在明年七月到期時就必須收回。
  而在「以事實為根據」方面,土地承批商卻有各種理由上訴,讓法官不得不考慮他們的不歸責事實。其一、南灣湖的土地批給,與其他的現成土地批給的情況不同。是南灣湖發展公司投資了一百四十億元(相當於現今的近千億元),填海並修建基本公共設施的情況下才獲批給的,而不是像其他批地那樣拿取現成土地。在支付溢價金之前,已經作了巨額投資,溢價金與投資額相加,比普通批地貴價得多。何況,在動工填海前夕,由於中葡土地小組中方小組痛批「賤價批地」,南灣湖發展公司「割地求和」,將百分之二十五的批給土地交還政府,並再按新溢價金標準支付三十億元,使得最終工程預算高達一百九十億元。
  其二、南灣湖C、D區的土地是一九九一年批出的,合約期為二十五年。但在這二十五年中,包括了填海工程(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才動工,回歸前夕才基本完成),這段時間根本就不可能利用土地。因而所謂「一獲批地就發展,項目一早已建成,根本不會遇到政府改規劃等問題」之說,難以成立。
  其三、到回歸後初期,填海工程完成可以利用土地了,又遇到南灣湖B區讓給了「永利」及「美高梅」,需要還地價,又拖了下來。到二零零五年「申遺」成功必須重新規劃,緊接著發生「歐文龍事件」,接任者心有餘悸不作為,再加上有人「不生性」偷步賣樓花,更是全面停頓。
  就此而言,承批人不歸責的時間甚長,包括幾個時段,一是填海時段,二是等待安排還地價時段,三是為配合「申遺」而修改規劃時段,已佔去二十五年臨時批給期的半多時間,完全動彈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