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未有效運作 簽名認證獲認同
法界議員認需檢視操作性
【本報消息】議員就租金管制與自由經濟問題各表看法,法律界議員則就法律問題各有觀點,黃顯輝認為仲裁制度在本澳未能有效運作;目前即使欠缺書面憑證,但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仍然承認,新法卻刪除有關條文。唐曉晴及歐安利則認同合同之各簽名均要認證。
黃顯輝提出多點疑問,指出不少政府辦公樓慣用長期租約,假設引入了租金調整系數,“系數是出租人不能預計的,如何去訂定長期租約,到頭來吃虧的是誰?”同時,現時即使欠缺書面憑證,只要能證明該欠缺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則他方當事人仍可藉其他證據方法使不動產之租賃獲得法院承認,但新法刪除有關條文,改為“合同中之各簽名均經公證認證”,技術問題值得再深思。至於法案建議引入仲裁機制,但仲裁制度在本澳未能有效運作,如房局屋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成立至今未真正處理過一個仲裁程序。
唐曉晴認為,法案要求合同雙方簽名需經公證筆跡認證,可減少隱匿合同問題。歐安利指認證合同積極正面,可避免欺詐、偽造合約等影響市場運作的行為。他有感澳門現況已與以往大不同,法案提出以消費物價指數及房地產市場等情況訂定租金調整系數非為最佳良策,會加重政府負擔,亦涉自由經濟問題,此解決方案或非唯一、可行方案,但機制亦邁前了一步,可再討論。雖仲裁機制短期內難完全運作,然而立法會亦適宜檢視如何使機制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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