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遺忘權」(Right To BeForgotten),是歐盟已付諸實踐人權概念的一種,事緣1998年有報章刊登一名西班牙國民因無力償還債務而遭拍賣物業的公告,當事人其後還清債務,但該資訊依舊在互聯網存在多年,當事人認為當年該公告已變得不相干及有誤導之嫌,於是告上法庭,要求互聯網搜尋器供應商刪除該則公告。
2014年5月13日,歐洲法院裁決,當個人資料顯然已過時且不相關時,當事人有權行使「被遺忘權」,最後這名西班牙人獲勝訴,互聯網搜尋器供應商只得永久刪除該則公告。
然而,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網誌」提到,「被遺忘權」如歐盟所構想,並非一項絕對權利,只要符合法理,就可以把有關資料儲存起來,例如是報章的檔案。「被遺忘權」本身是為個人充權,而不是要刪除已發生的事情或改寫歷史,它本身更非一項超越言論或新聞自由的權利,即使該資訊繼續存在及傳播,會對資料當事人不利。
另外,正如歐法院判詞指出:資料當事人若是社會上重要公眾人物,基於公眾利益的凌駕性,即使其資料被查閱而遭剝削基利權利,都可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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