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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修法聲音張狂 羅司:土地法與海一居是兩回事

2015-12-12 06:30

【本報訊】議員昨日繼續就海一居事件向政府表達意見,再有意見希望放生海一居。但建議只應對海一居三千小業主作針對性處理,並非一次性放生所有閑置土地。不過有議員認為,事件非發展商問題,發展商也只是受制於政府和法律,促政府修法。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再次強調,按照《土地法》處理,這是他唯一方法。又指,即使該土地重新批給,由於《土地法》限制豁免公開土地競投土地面積不能超過二萬平方米,也不可行。指《土地法》與海一居是兩回事。
土地使用權限屆滿臨近,海一居小業主連日來到發展商要求發展商交代。昨日再有議員就海一居土地利用問題發表意見,傾向放生海一居,也有意見希望藉此大開綠燈放生所有閑置土地。
議員李靜儀認為,海一居是目前見到既唯一個案,由於涉及數千家庭,認為應該列入公共利益處理,建議按目前《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作出豁免公開招標的批給,讓此地段繼續發展。但無論任何解決方案,都應該只是針對海一居三千個苦主,而不是一次放生其他閒置土地,亦只有這個方向,既顧及到這幾千戶小業主的訴求,又使社會穩定。希望政府能夠為海一居小業主留一條出路。
議員林香生亦認為,由於每個個案情況不一,《土地法》在八十年代也有其規範,認為應單獨處理海一居事件,不要牽涉到其餘百多幅未發展的土地上。
劉永誠指土地法不公平
議員劉永誠指,隨著新《土地法》的生效,未來將陸續出現更多失效土地被收回的情況;基於新舊兩法有所不同,如果用新法對舊有批給作出規管,將未能合理地解決實際問題。他在了解一些土地失效的個案時,發現有很多外在因素會推遲土地發展。例如:為了優化產業發展,政府於二零零二年開放賭權,並且引入高端國際營運者,使到原有的土地發展規劃需要大幅修改。在該期間,有部分已批給土地被政府以行政手段“借回”,無疑會對原定發展計劃造成延誤;另外,承租人需要配合世遺的保護,多次修改影響範圍內的發展計劃;此外,政府在十年前開始實行環境評估,土地工務運輸部門更因此調整了建築計劃審批要求。再加上複雜的行政程序,加長土地發展項目的審批時間,更會增加相關土地在新《土地法》下被依法收回的風險。可見現時新《土地法》未能充分反映公平歸責原則,政府則需要按現行法律於期限日沒收土地,將做成澳門土地資源管理制度一大漏洞,同時亦會引起若然被收回的土地涉及已出售樓花,已購置的樓花所處的土地仍被收回,使得人心惶惶;更甚者,樓花預售制度在新《土地法》下已受到損害,間接剝奪了市民能以合理樓價購買樓花的置業渠道,嚴重影響市民和投資者對本澳樓市的信心;也會導致銀行貸款技術性或實際違約,不但對金融穩定有影響,亦對澳門商業聲譽及日後澳門融資成本及利率帶來不良影響;而因土地被收回而承租人被逼展開訴訟程序,肯定會使個別土地受到凍結,影響土地的發展,亦會浪費政府的行政資源等。
他續指,基於立法時間太倉卒,當初在修定法律意見書上提及過“認為適宜在法律實施後,根據所取得的經驗,對該法律作出一些修改和優化”。因部分法律條文的不完善而令到潛在的問題逐漸浮現,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衝擊了投資者對本澳樓宇市場的信心,而對於一些涉及有樓花售賣的土地時,當局的堅決處理,將會使到土地發展項目變得複雜化,最終只會令廣大的市民利益受損。建議對《土地法》中修訂過渡性條文,設立緩衝期,讓發展商能於緩衝期內完成相關項目,避免出現一連串的訴訟案件而危害到社會的穩定?
馮大炮責政府涼薄
本身是發展商亦持有土地的議員馮志強對政府在事件立場甚有意見。認為政府高調宣佈依法施政,到期收地,不顧及小業主做法涼薄。他指,「政府淨係識講:你告發展商啦!你去司法訴訟啦!與政府無關,政府是否如此涼薄?」認為政府當初在修定土地法時,被一小撮議員脅持修法,將行政長官豁免公開土地競投的條文刪除,是法律的嚴重倒退, 「自殘武功」。又質問政府,何謂閒置?未利用既土地先叫閒置?更感到﹕「而家好似返番五十年代大陸鬥地主、鬥財主咁,呢個係咩社會?係咪文明社會?政府點解要俾一小撮人綁架?都唔識分析問題,首先政府完全唔講道理,又聽左呢啲政棍講!」 建議政府修改《土地法》。
徐偉坤:十多議員表態修法已有共識
徐偉坤認為,海一居事件就如當年房地產中介人法律在執行期間情況一樣,法律執行期間令部份人權益受損,也理解政府是依法處理事件,事件涉及的法、理、情如何取捨要認真思考。無辜小業主是否有能力及財力應付漫長司法訴訟?若法、理、情均能兼固,能為事件解決,相信修法是唯一可以協助小業主的方法,免去司法訴訟及小業主能圓上樓夢。他認為,有十多位議員表態修法,已形成修法共識,認為可由立法會聯署修法。法律界人士、議員黃顯輝也認為,只有修法才可以解決小業主痛苦和挽回外來投資者信心。
歐安利:等同大了肚不給人生仔
法律界人士、議員歐安利表示,立法原意是希望保障小業主權益,沒有想過法律是損害了小業主權益。他指出,《土地法》第五十五條文中,對涉及公共利益時可豁免。開出開工人情等同大了肚,不能不給人生仔。
羅立文再次重申政府立場,他稱,處理海一居事件必須依照新土地法,“冇第二條路。”否認政府對事件是高調回應。他指,在《土地法》 及《嘈音法》上,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相信法院會處理。
對有議員認為海一居涉及三千小業主,將之列入公共利益,希望政府特別處理。羅立文回應,「吾得」。他稱,經分析後海一居事件並不涉及公共利益,即使按《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中以公共利益作豁免批給,該條文列明是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同時土地法亦限制每一批給不得超過兩萬平方米,海一居土地面積超過規定,不能以這方式處理。
修法是否能解決土地批給期屆滿而衍生的海一居問題?羅立文表示,土地法與海一居是兩回事,他職能是批地批則,他也認同這事件是社會問題。他不接見小業主,原因是怕小業主以為有任何機會解決問題,即使接見,其範圍任何事都做不到。因為這超越了他的職權範圍,稱《土地法》與海一居是兩個範疇的事情。只能夠按《土地法》處理,多番表示,希望大家明白臨時批地不能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