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猥褻兒童罪的最高刑期,已從《刑法(八)》的五年, 增到《刑法(九)》的15年,但在丫丫案的援助律師看來,現行的立法,也許是進步了,但與發達國家地區相比,仍差距很遠。
在台灣,無論有無性器官接觸,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都可算是性侵;在美國,與年齡在14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用性器官,也一概視為強姦罪。世界衛生組織2002年也將強姦定義為,「使用身體任何部位或其他東西,強行進入陰道或肛門,不管程度輕微與否」。而兒童性犯罪在世界多國都是一級重罪,在韓國最高可判50年徒刑,在美國有五個州允許判處強姦兒童者死刑,德國與許多歐洲國家也都對此有最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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