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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人診所處方藥物的規定

2015-12-16 00:00

當有發燒、傷風、感冒等症狀,不少患者可能會到私人診所或醫療所求診和接受治療,不過,在大家收到醫生處方的藥物時,有些事項要特別注意。

藥袋應有適當標籤

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權,根據第五八/九0/M號法令和衛生局發出的《診所和醫療所藥物管理指引》,私人診所和醫療所的醫生在向患者處方藥物時,應在交給患者的藥袋上標示適當的藥物標籤,內容包括:配藥日期;患者姓名及處方醫生姓名;藥物的商品名稱或通用名稱;藥物主成份的含量;服用方法與劑量,以及藥物的有效期等。

須注意的是,不同類別的藥物,不可併放於同一藥袋內。違反上述規定,又或在藥袋上未附有醫生的姓名及其內的藥物名稱,即屬違法,並可處以中止准照不超過一個月的處罰。

患者有選擇權

另一方面,私人診所或醫療所向患者發放藥物時,應告知患者或取藥者正確的用藥資訊,包括用藥方法和劑量等。法律規定,患者有權選擇要求醫生給予處方,如果被拒絕,更有權向有關當局投訴。

對於拒絕向患者發給處方的醫生,其行為亦屬違法,同樣可處以中止准照不超過一個月的處罰。

查詢或投訴方法

市民如果對收到的處方有任何疑問、查詢或投訴,可聯絡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電話:二八七一三七三四;電郵:utlap@ssm.gov.mo)。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八/九0/M號法令第一0三至一0五條與《診所和醫療所藥物管理指引》。(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