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十七/二00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法案建議調升販毒罪刑罰下限及吸毒罪的刑罰幅度等。
據介紹,第十七/二00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生效至今已超過六年,有需要適時全面檢討和完善該法律。為此,特區政府根據禁毒委員會於二0一五年通過的由「檢討禁毒法專責小組」所編製的《修改第十七/二00九號法律之分析及評估報告》的內容及建議修訂該法律,法案建議的內容包括:(一)調升「販毒罪"的刑罰下限,一般販毒罪由三年徒刑提升至五年徒刑,而上限則維持十五年徒刑不變;
(二)提升「吸毒罪"的刑罰幅度,由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處三個月至一年徒刑;再者,為配合徒刑刑幅的修訂,建議亦同時修訂按現行規定可選科的罰金刑,由科最高六十日罰金改為科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罰金。
(三)在「吸毒罪」中引入毒品數量的限制,即只要行為人所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禁毒法」表一至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該法律所附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即五日量),則不再適用「吸毒罪」,而會以關於不法生產或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犯罪論處。
(四)設立尿液樣本的取檢措施,以防止部分場所及交通工具淪為毒品犯罪的溫床,並確保「吸毒罪」的舉證合理性。
此外,由於第五十三屆、第五十七屆及第五十八屆的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分別修改了在本澳適用的《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及《一九七一年精神藥物公約》的附表,故亦須在第十七/二00九號法律的相關附表中新增及調整共七種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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