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 17/2009 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法案建議:(一) 調升「販毒罪」的刑罰下限,一般「販毒罪」的刑罰由三年徒刑提升至五年徒刑,而上限則維持十五年徒刑不變。
鑑於現時「吸毒罪」的徒刑刑期最高為三個月,根據二零一四年的判決分析結果顯示,「吸毒罪」的平均判刑僅為一點九個月,至於所判的「緩刑戒毒」期則一般為一年至兩年,在此期間,吸毒者須一直受監管和戒毒治療,對吸毒者而言,由於入獄的代價較「緩刑戒毒」的代價為低,使其傾向選擇入獄。即使吸毒者被判「緩刑戒毒」,亦會不重視戒毒治療,因假若在緩刑期間違反須遵守的義務或行為規則被廢止緩刑而須入獄,亦會因入獄刑期短,使其不能決心戒毒。
吸毒罪亦加刑幅推動「緩刑戒毒」
因此,為推動吸毒者選擇「緩刑戒毒」並堅持接受治療,法案建議將「吸毒罪」的徒刑,由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處三個月至一年徒刑;再者,為配合徒刑刑幅的修訂,建議亦同時修訂按現行規定可選科的罰金刑,由科最高六十日罰金改為科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罰金。
建議驗尿檢毒
另外,按照執法部門的實務經驗,以及為了回應「吸毒罪」取證困難的問題,法案建議設立尿液樣本的取檢措施,防止部分場所及交通工具淪為毒品犯罪的溫床,並確保「吸毒罪」的舉證合理性。
然而,由於尿液樣本的取檢可能對人身造成侵犯,因此法案規定必須有強烈跡象顯示有人在該等場所或交通工具內實施「吸毒罪」,且經司法當局預先許可,方可要求在現場的涉嫌吸毒者提供尿液樣本,以供檢測其是否曾吸食毒品;除非獲得涉嫌吸毒者的同意,又或延誤收集尿液樣本,將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則可先行採取有關措施,但屬後一情況,須嗣後立即通知司法當局,以便其在七十二小時內確認有關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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