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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澳門海域管理 三項法規明起生效

2015-12-19 05:57
  【本報訊】為配合澳門剛從中央獲得的海域管理權,澳門特區政府政府將頒布三項行政法規,規範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方便海事水務局協調海洋事務管理,及規範海上疏濬物傾倒。三項法規明日起生效。
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規範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行政法規草案。
  為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水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草擬了《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行政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水域船舶規範
  一、對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船舶作出規範
  一直以來,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沒有明確的水域管理範圍,故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水域的船舶無須辦理任何手續。然而,在劃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後,任何船舶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其隨船人員將被視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考慮到部分船舶雖然使用澳門特區航道,但實際上並不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為免影響相關船舶在劃定水域範圍後的自由通行,故法規建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且不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的船舶,須遵守海事當局所制定的航行規則,而該等船舶上的人員無須辦理入境和離境手續。
隨船人員出入境規範
  二、關於隨船人員的出入境問題
  在劃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後,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水域具專屬管轄權,船舶進入或停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船上的人員即使不登岸亦已實際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範圍,應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然而,對於那些只在船舶上工作或逗留的人,由於其目的並非登岸,或者即使登岸亦只是逗留於諸如碼頭當中的一些特定範圍,以便為船舶進行補給或維修,為對有關情況作出規範,因此,法規建議在獲海事當局許可停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船舶,其隨船人員在未辦理入境手續前,必須逗留於船舶上或經主管當局指定的範圍,而有關範圍則由主管當局以告示形式予以界定。
  草案將於本月二十日生效。
海洋事務管理協調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國務院常務會議於本月十六日審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的水域和陸地界線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內的水域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的管轄。
  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架構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水域內海洋事務管理有關的職責由多個部門履行,例如海事及水務局、環境保護局、經濟局、旅遊局、海關等。而在實際工作中,海事及水務局承擔着協調管理海洋事務的工作。
  為此,建議透過修改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明確將協調管理海洋事務,尤其是協調海洋的規劃與利用的職責賦予海事及水務局。
  此外,為配合即將公佈的《海上傾倒疏濬物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賦予海事及水務局管理海上傾倒疏濬物事務的職權,故同時修改該局轄下海事活動廳的職權範圍,將上述管理職權賦予該廳級附屬單位。
  草案將於本月二十日生效。
疏濬物海上傾倒規範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海上傾倒疏濬物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本澳在維護航道及港池以及各項重大海上工程建設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疏濬物,而該等疏濬物均傾倒在九澳東南傾倒區。該區域正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實行管理的水域內。
  為有效實行依法管治,以及保護海洋環境和生態平衡,特區政府制定了《海上傾倒疏濬物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進行海上傾倒疏濬物的管理制度。
  草案規定,以行政長官批示設定或撤銷疏濬物傾倒區。在海上傾倒疏濬物,須事先取得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獲發許可的私人實體,須繳付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費用。草案也詳細規定了許可申請書須附同的資料,傾倒疏濬物的要求,許可的中止、取消及失效的情況,以及訂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
  另外,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內地主管當局許可進行海上傾倒疏濬物的實體,須在行政法規生效日起三十日內憑有效許可憑證,向海事及水務局申請發出傾倒疏濬物的許可,許可的有效期與原許可憑證相同,且豁免有關費用。
  該草案將於本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