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官司四“妙點”
妙事年年有,今年特別妙。上訴庭裁定陳志雲貪污罪成,發還區院原審法官判刑。不料,法官不斷往犯人臉上“貼金”……大師有罪,罰款八萬四;但,品格反而提升,其妙莫名。
其妙一,明明上訴庭判定“貪污舞弊”,但區院法官指“技術性犯罪”而已,稱犯人“沒有刻意隱瞞、不誠實、濫用職權、對無線沒有造成損失……”,法官似為大師塡寫操行成績。罪成,當屬“罪人”,大師犯法竟是高水準之人。由法官鑑定,各大名人證實。
其妙二,假如眞的貪污,借公司名義歛財,按常理,高層或老闆對這個“陀衰家的不肖夥計”,可怒也,除之和撇清關係而後快。不料,當年執董方逸華、主席梁乃鵬,都為這當年夥計寫求情信,指那次除夕倒數的《志雲飯局》,陳志雲只要申報便有機會獲批,犯案是疏忽引致。前老闆是說,演出收戲金沒有問題,只是申請手續有“技術差誤”。邵六嬸、梁主席,屬香港娛圈的長老級人馬,乃當年無線掌門人,一言九鼎。時光倒流五年前,大師被揭秘撈,倘不急報案,首先提交董事局行政主席,或通知業務總經理的頂頭上司,大事化為無了。有高層法庭作供,職員在外接Job,可以的,但須得頂頭上司批准。業務總經理的業務範圍,由董事六嬸分管;日常行政系統,由總經理管轄,事務先交總經理助理。法庭供詞,大師出騷,都交申請表的,放桌上便算完了手續,照樣出騷,習慣以為批准。總經理助理庭上說,自行放桌上的高層申請表,看一眼便放在一邊,從未簽字。
其妙三,法官判刑時妙語,雖然控方強烈提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須判處即時監禁,惟本案不涉及貪污元素,亦非不誠實或刻意隱瞞。法官指出:“陳志雲當日獲邀收取酬勞出席公開活動,因他是炙手可熱的主持人,而非因他是無線高層,故與無線無關,及與無線無利益衝突。”
其妙四,汪阿姐求情信,擲地有聲一句:我們藝人演出,當然收戲金,天經地義。有人懷疑,石頭誤砸了大師的腳。陳志雲不是藝員,是職員。“外撈”雖有申請,卻無簽字批准,此屬“技術性犯法”。區院法官兩判貪污罪名不成立,然而,情理之上須依法辦理!
(大師收錢技術質疑:三之二)
高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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