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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誕歌曲談著作權保護

2015-12-21 06:30

    從聖誕歌曲談著作權保護

    聖誕節將到,在這普天同慶的日子,聖誕歌曲自然不可或缺。其中一首家傳戶曉的聖誕歌曲《聖誕老人來了》(Santa Claus Is Comin' To Town)相信大家也是耳熟能詳,不過這首歌是由誰創作呢?其實是由兩位美國人,古迪斯與基利士比在上世紀三十年代合寫的,兩人均已逝世。早前美國法院作出了判決,把這首歌曲的著作權判給古迪斯的繼承人擁有。

    提到“著作權”,相信大家也聽過,但具體來說是甚麼意思呢?近年本澳各界致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身為創作人,當然應認識有關法律規定以獲得保障;而市民大衆亦應對著作權的規定有所認識,了解一下日常生活行為與法律規定有否抵觸。

    甚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各種權利總稱。有關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根據本澳法律規定,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屬於原創的作品(即作品來自作者本人的成果,而不是純粹把他人的創作當作自己作品),包括文學、新聞及科學性的文本;專題研討及講課;戲劇及舞蹈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電視及錄像作品;繪畫、雕塑及攝影作品等,例如某作家創作了一篇小說,又或某音樂人創作了一首樂曲,這些作品均會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著作權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不需要。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的認可是不取決於登記、存放或辦理任何手續,只要有關作品屬原創作品,且已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例如以文字或圖像等表現出來),不論該作品是否已發表、出版、使用或經營,都已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任何人也不可侵犯。

    甚麼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各種權利,最為人熟悉的,相信就是透過銷售作品獲取收益。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包括作者自己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使用及經營作品,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等。

    如果作者不移轉著作權給他人,而只是單純許可他人發行及銷售其作品,例如音樂人許可唱片公司出版其歌曲時,這情況下,有關出版合同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合同應列明出版次數、每次出版的複製品數量及每一複製品的公開售價(即使屬大約售價亦然)。如合同無定出出版次數,則出版人僅得出版一次。

    著作財產權與一般的財產權利相同,亦可以被繼承。正如剛才提及聖誕歌曲的著作權繼承,這種情況本澳法律亦有規定。作者過身後,著作財產權可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假如沒有任何繼承人,著作財產權會歸澳門特區所有。

    甚麼是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一項獨立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著作人身權不能被轉讓且不可放棄。當中包括作者可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名譽或聲譽的行為提出反對等。

    著作人身權亦包括有保留作品不予發表的權利,即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其作品。假如未經作者許可,出版或發表其未經公開的作品,例如:某作家剛完成一篇小說但仍未發表,且未經許可下被他人上載到互聯網,大衆可隨意觀看,此情況可涉及犯罪。法律規定,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出版或發表他人未公開的作品,最高刑罰可判監三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43/99/M號法令。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