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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赴京述職規範化凸顯中央與特區關係

2015-12-22 05:02
  在主持澳門回歸祖國十六周年慶祝酒會後,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率團赴京,進行一年一度的述職,估計將會分別受到國家主席習近平、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會見,並向他們匯報澳門特區第四屆政府就任一年以來的工作情況及明年的施政重點。是否還將會有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張德江,及副組長的國家副主席的李源朝專門會見或陪同會見,今明兩日就可見分曉。
  由於行政長官赴京述職是一年一度,因而其主要內容,是向中央領導人匯報澳門特區及特區政府過去一年的工作。而在剛過去的一年,是崔世安第二個行政長官任期的開局第一年,也是澳門回歸十六年來,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首次實行「大換位」,力求「新人事新氣象」的一年,因而這次述職十分重要。
  尤其是在去年此刻。習近平主席親自蒞臨澳門特區,在主持第四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及見證第四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及中央任命的司法機關負責人的宣誓就職的同時,對澳門特區提出了四點希望,包括「繼續奮發有為,不斷提高特別行政區依法治理能力和水準」,「繼續統籌謀劃,積極推動澳門走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道路」,「繼續築牢根基,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及「繼續面向未來,加強青少年教育培養」,因而這次述職,行政長官崔世安還得重點匯報對習近平主席這四點希望的落實貫徹的情況。當然,習近平主席一年前向澳門人民送出的「大禮」——中央已啟動明確澳門特區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相關工作,已經由李克強總理簽署第六百六十五號「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並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而得以成為現實。崔世安可能還得在會見中,衷心感謝中央政府的關愛,及提出實施這片海域的管理和利用的設想。
  在香港和澳門先後回歸以來,每年年底兩地的行政長官赴京晉見國家領導人並匯報工作,都稱為「述職」,但似乎並未有凸顯「述職」的真實意義及重要內涵。而在中共「十八大」和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習近平出任黨和國家領導人後,終於正式把行政長官赴京述職規範化的問題提了出來。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王光亞在會見赴京述職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時指出,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要規範化,港澳行政長官述職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完成,方便澳門行政長官返回澳門主持澳門回歸紀念日的活動,而述職內容亦明確要求不單匯報成績,也要求特首報告不足之處及新一年計劃,及如何落實基本法。他在接受傳媒訪問時,更是具體地談及了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規範化的內容。他指出,過去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時,比較多說成績,實行述職規範化後,將會要求行政長官也報告不足及新一年的新計劃,並要匯報在貫徹落實基本法方面的進展及存在問題,「如果這樣的述職內容確認,兩個報告要針對貫切落實基本法方面,基本法是港澳的基本法律,所以要報告落實基本法取得哪些進展,遇到哪些問題。
  按《現代漢語詞典》詮釋,「述職」是指向主管部門陳述工作情況(多用於派到外國或外地去擔任重要工作的人員)。按此思路,「述職」就帶有濃厚的「總結」性質。而「總結」是內地政府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和文書格式,是單位或個人對過去一個時期的實踐活動作出系統的回顧歸納、分析評價,從中得出規律性認識用以指導今後工作的事務性文件。「總結」不是對工作實踐的簡單「複製」,不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過程和情況的表面反映,而是一種理性分析,要對工作中的成功和失敗、成績和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把感性認識提升為理性認識,並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以便在以後的工作中能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事物的規律,更好地工作。因此相信,估計行政長官崔世安在赴京述職之前,已經送上了對澳門特區第四屆政府就任一年以來的工作情況及明年的施政重點的綜合性文字總結報告,中央領導及相關主管部門也已審閱並作出批閱意見。而崔世安與中央領導人的會見,就可省掉匯報工作的程式,以節省時間。
  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實行規範化,這充分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就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也有同樣的規定。由此,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
  因此,將行政長官赴京述職規範化和制度化,明確規定述職的內容、形式、效果等,向中央政府提交述職報告,正是凸顯了中央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及港澳對中央的隸屬關係,表明對港澳自治權的約束和限制。港澳的高度自治不是脫離一國的自治,而是依附於一國的自治,不是特立獨行的自治,而是受制於中央的自治。就此而言,行政長官赴京述職,不能只停留在過去「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說話形式和禮儀層面上,述職應更有實際意義。特區向中央政府提交的述職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年度實行基本法的成效、不足及改進措施等,呈送給國家主席、總理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審閱,以彰顯行政長官向中央負責,並非純屬禮節性,而是要具體落實的工作關係,以此突顯出北京對特區管治的權威地位。中央掌握特區動態、施政好壞,當然不會等到每年述職才知曉,但規範化、公開化述職要求,就是要使港澳居民明白,中央會監察行政長官施政,不單體現主權,還要行使實質問責權力。為讓國家領導人在會見行政長官時,能即時對其工作作出評價,並就改進工作提出指導意見,述職報告應是在行政長官赴京述職前,提前呈交給中央審閱,以便於權限機構如國務院港澳辦,甚或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有足夠的時間認真審閱,並向國家領導人匯報。
  既然是「依法治國」和「依法治港」、「依法治澳」,因而行政長官赴京述職必須實行規範化,就理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述職法》,使得行政長官向中央的述職法制化、制度化和明確化、具體化,既不因行政長官的人事變動而變動,也不因中央領導的換屆而有所更改。而其內容,應當明確規定述職主體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行政長官不能履行職務時,應由誰臨時代理其述職;確規定述職的對象,是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總理;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時間,是對每年的十二月;明確規定述職的範圍及形式(如書面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