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就修訂《刑法典》中有關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相關規定展開公開諮詢,諮詢期由即日起至明年二月二十二日。是次修訂循六個方向進行,建議規定將「強迫口交」亦構成強姦罪的性行為;同時建議把性騷擾納入刑法典,明確把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列為半公罪。
當局昨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指隨着社會發展和變遷,現行《刑法典》中有關性犯罪的規定已不符合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社會團體、司法機關及法律界曾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希望儘快檢討及優化現行《刑法典》中有關性犯罪的規定。為回應社會的殷切訴求,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優先對該法典與性犯罪相關的章節進行檢討。
為此,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在前期分別聽取司法機關、刑事警察機關、律師業界和學術界等人士的意見的基礎上,已委託學術團體與民間團體進行學術研究及民意調查,希望透過科學立法的方式推進此項修法工作。
據介紹,是次修訂遵循六個方向,(一)性犯罪不區分性別;(二)明確將「口交」及「插入式性慾行為」規定為性慾行為,並嚴加懲罰;(三)回應社會對性犯罪修訂的訴求;(四)檢討性犯罪的性質(公罪或半公罪);(五)履行相關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具體建議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修訂強姦罪的規定,按現行法例,強迫口交僅按嚴重程度較輕微的性脅迫罪予以處罰,現建議修改為亦構成強姦。同時建議刪除強姦罪現時以性別作區別的做法。即修改為不論犯罪行為人的性別為何,只要一人強迫他人忍受或進行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強迫他人與第三人進行性交、肛交或口交,則視為構成強姦,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
二是創設一項加重性脅迫罪,建議將「插入式性慾行為」從重要性慾行為中獨立處理,以暴力嚴重威脅的方式,又或使他人喪失意識或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強迫他人忍受身體的某一部份或物件插入其陰道或肛門,構成加重性脅迫犯罪,科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與強姦罪的刑幅相同。
三是引入新罪狀------性騷擾;作為構成犯罪的首項要件,建議犯罪行為是在「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下實施,亦建議將「身體上的性接觸」作為構成犯罪的次項要件。基於該犯罪並非由重要性慾行為構成,建議規定刑幅為最高科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而當(一)實施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是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的等級關係、勞動的從屬關係,又或被害人在經濟上對行為人的依賴;(二)被害人未滿十六歲,或屬無能力人或因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能力低弱的人。列屬加重情況,其刑幅加重至最高科二年徒刑或最高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當局解釋稱,是次沒有把言語騷擾納入其中,是存在搜證難度,也是透過公開諮詢,收集社會意見。
四是修訂淫媒罪;建議規定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從事賣淫或進行重要性慾行為,並以此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處最高四年徒刑。行為人以「乘他人處於被遺棄或陷於困厄的狀況」實施犯罪行為,該行為則構成加重淫媒罪,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五是引入新罪狀-----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規定藉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交、肛交、口交、或作重要性慾行為的人,又或將身體的某一部份或物件插入未成年人陰道或肛門的人,須負刑事責任,建議犯罪列為公罪。關於刑罰方面,建議是接照所實施的嚴重性而訂定不同刑幅,最高限度四年徒刑,亦建議加重情節適用範圍。
六是引入新罪狀-----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性質為公罪);建議(一)擴大對所有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的刑事保護,不論行為人與未成年人的關係為何;(二)將刑事上的禁止範圍擴大至利用兒童進行色情表演的行為;(三)將刑事上的禁止範圍擴大至為使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和拍攝或錄製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的單純引誘行為。其次,建議將與涉及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色情物品有關的其他行為刑事化,包括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生產、銷售、進口、出口、散佈、展示或轉讓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行為,以及為此而取得或持有有關物品的行為。有關刑幅一致,即處最低一年徒刑及最高五年徒刑;若情節嚴重刑幅上限由五年徒刑加重至八年徒刑。
七是在不同的罪狀上將針對性交及肛交的刑幅與針對「口交」或「插入式性慾行為」的刑幅作等同處理。八是檢討性犯罪的性質(公罪或半公罪)。
有關諮詢文本可透過當局網址(www.dsrjdi.ccrj.gov.mo)和法務局網址(www.dsaj.gov.mo)查閱並下載,也可到兩局、政府資訊服務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和民政總署服務中心和服務站索取。而當局於諮詢期内將會舉辦公眾諮詢會和學術研討會,聽取市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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