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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涉身體接觸刑罰應加倍

2015-12-26 08:30

【本報訊】政府建議在《刑法典》新增罪狀──性騷擾,現正接受諮詢。性騷擾 (俗稱非禮) 的刑罰為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性騷擾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其刑罰居然與性方面的暴露 (《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相同,實在「太低」,應該加倍。
另外,政府建議,「加重情節」的性騷擾刑罰為最高兩年徒刑或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該名法律界人士認為,除了要把徒刑調升為最高四年外,且不能以罰金代刑。因為,所謂「加重情節」是受害人未滿十六歲,或受害人是無能力人、能力低弱的人,或受害人是學生、下屬等。
政府也建議,不把家屬 (直系血親、監護人、收養人等) 的性騷擾納入上述的新罪狀內。該名法律界人士認為,社會應該有一個意識,家庭成員負有保護的責任,若性騷擾涉及家庭成員,其刑罰應「罪加一等」,如同「加重情節」所規定的。
有意見認為,應把受害人忍受性方面的言語也納入性騷擾的法律內。該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忍受性方面的言語可以《刑法典》的侮辱罪 (私罪,由受害人聘請律師) 提告。因為,連身體接觸也沒有,單憑說話便要受到刑罰,實在過重。政府建議把「非禮」列為半公罪,已經足夠。
關於性騷擾的定義主要有二:受害人在不願意的情況下,施害人有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該名法律界人士認為,有時,受害人是在被欺騙的情況下,願意被施害人接觸。例如:施害人訛稱是警員,並要求搜身。所以,若受害人對過程、情節、人的身份有認知錯誤,而這錯誤是施害人促成或明知,也應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