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規定了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將法務局和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合併。合併後,亦將少年感化及社會重返職能,分別納入懲教管理局(原稱澳門監獄)及社會工作局。上述行政法規已於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總體法務政策與集中統籌立法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法律推廣等方面的政策,並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統籌及輔助工作,以及支援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的運作。
法務局的職責包括:一、協助制定法務政策,並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的完善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二、執行集中統籌立法工作,協助制定立法計劃,並監督其執行;三、草擬及協助草擬屬行政長官及政府權限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文件及其他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文件的草案;四、統籌法律翻譯事務,研究並建議採取措施,使上項所指草案的法律技術詞彙統一;五、就國際、區際法律事務及國際、區際司法協助提供法律技術輔助;六、促進及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宣傳及推廣工作;七、與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及其他實體進行與本身職責相關的合作;八、統籌登記及公證事務,監察登記及公證機關、私人公證員的工作並作出技術指導,以及制定相關規章;九、負責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行政及財政管理;十、監察自願仲裁機構的設立及存續的合法性;十一、依法向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司法援助委員會、法務公庫、公證暨登記委員會、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及其他機關提供技術、後勤及行政輔助;十二、管理法律人員資料庫;十三履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十四根據上級指示,執行屬其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
有關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其他內容,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六/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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