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建議修改《刑法典》中關於性侵犯的規定,但不包括語言性騷擾。有團體批評政府的態度模棱兩可,建議由政府推出指引,打擊語言性騷擾的行為。
摟摟抱抱、身體接觸,通常被認為是職場上的性騷擾,但言語上的性騷擾,也就是俗稱的“抽水”,到底要不要納入《刑法典》中?政府去月下旬就侵犯性自由以及性自決的規定諮詢公眾,修法方向包括性犯罪不分性別、增設加重脅迫罪、引入性騷擾罪6方面,但不涉及語言性騷擾。有團體批評政府對此問題的態度模棱兩可。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表示,政府要是建立一套防止性騷擾的有層次的體系、或鼓勵職場中建立預防機制,抑將之排除,完全不考慮?他認為政府應帶頭設立性評會,處理各種投訴和宣傳,要求大僱主、有規模以上的企業一定要成立有關的組織。
鄭明軒表示,從防止角度來看,將所有問題刑事化並非打擊犯罪最好的方法,政府要起主導作用,推動企業設立相關組織,打擊職場性騷擾的問題。
鄭明軒認為,政府應該鼓勵在職場預防和打擊性騷擾,如果輕微、非接觸的類似性騷擾,如果職場單位有性別平等委員會能夠處理這些事情。這類組織更能鼓勵大家舉報,方便受害尋求協助。
政府推出的諮詢文本,建議性騷擾(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身體的性接觸)最高一年徒刑或120日罰金,對被害人未滿16歲的情況刑幅最高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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