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2日晚,四位未曾謀面的年輕人通過社交網絡相約到江山一起燒炭自殺。
四人進入江山市區一間儲藏室,集體燒炭自殺。中途兩人反悔,爬窗而出,當時另兩人還清醒。但兩個反悔者將窗門關上,也並未采取報警等救助措施,另兩人最終死去。而爬窗而出的兩人,被判故意殺人罪。
江西女子劉某21歲, 江山小夥謝某20歲,是中途放棄自殺的兩人。因覺得味道太過嗆人,劉某及謝某中途放棄自殺,爬窗出去。兩人爬窗時,趙某及陳某還有意識,但劉某和謝某逃出後又將窗戶關上,並沒采取救助措施。最終,陳某及趙某死亡。
22歲江蘇小夥趙某,26歲的江蘇小夥陳某,則自殺身亡。浙江江山市人民法院4日一審判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謝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謝某、劉某共同賠償原告方50餘萬元。
這類案子,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而未逞者的行為與對方死亡結果間無因果關系的,不構成犯罪。相約一方先殺死對方後,再實施自殺行為未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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