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版的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五四0/二0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四八/九九/M號訓令核准的《特快專遞公共服務規章》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現簡介有關內容。
新修改的內容包括,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條件下,得以電子方式發出及遞交到達通知單。特快專遞郵件應於寄件人指定地址親手遞交,但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條件下,可於其設備內遞交特快專遞郵件。郵件遞交予收件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該法定代理人不在,經公共郵政經營人的工作人員適當識別身份後,得將郵件遞交予與收件人共同居住或工作的成年人,或遞交予公共郵政經營人工作人員所認識的獲准接收郵件的成年人。當寄件人指定的地址在設有辦事處、接待處、門房、郵件室或管理處的公共機關、兵營、醫院、學校、監獄、旅館、娛樂場及商場的建築物或具有不同用途單位的綜合體建築物內,得在上述附屬設施將郵件遞交予經適當識別身份的工作人員。郵件遞交予接收特快專遞郵件的人士簽收,在收據上應載明特快專遞郵件的遞交日期及時間,如收件人為法人,在收據簽名上須加蓋上有關印章或鋼印。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條件下,上述收據得以電子方式發出及簽收。如第一次無法親手遞交,須將到達通知書投入收件人之信箱內。
新規定在郵政場所內遞交特快專遞郵件的條件中增加一項,如寄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地址非設於建築物的地面層,建築物亦不附設升降機,且特快專遞郵件超過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重量限制。對於懷疑郵件內藏不法性物品的特快專遞郵件,經檢驗,如其內藏物品非屬不法,應收件人的要求,得按收件人的地址或指定的地點遞交。如截至到達通知單指定的期限結束仍未領取特快專遞郵件,將立即發出具五日新期限的第二次通知單,期間屆滿後,視為無法遞交的郵件;但與原寄郵政當局有協議以其他程序處理者,不在此限。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條件下,得以電子方式發出及遞交上述通知單。
另外,新修改還包括無法遞交的特快專遞郵件於由收到郵件之日起計二十日內退回寄件人;以及根據每一年帳單累計達到的金額,而免收額外費用提供上門收件服務。該批示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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