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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案建議吸毒加刑 懷疑吸毒可先驗尿

2016-01-21 05:13
  【本報訊】《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修訂法案昨日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吸毒罪徒刑由最高 3個月改為 3個月至1年,同時建議引入尿液樣本的取檢制度,當局可先取檢再通知司法當局。
  法案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表示,近年跨境毒品犯罪愈趨猖獗,成為威脅國際社會安全的重大憂患,由於本澳毒品犯罪的刑責偏低,使本澳有可能被利用作為國際毒品的中轉站,故有需要全面檢討和完善生效已超過6年的“禁毒法”,以加強打擊毒品犯罪。第53屆、第57屆及第58屆的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會議上作出決議,修改了在本澳適用的有關打擊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三個公約的附表,有需要對現行“禁毒法"中載有有關植物、物質或製劑的附表作出相應調整。
  《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修訂法案建議:第一,由於現時“販毒罪”的刑罰及司法實踐中法院的量刑較低,難起阻嚇作用,因此,提升“販毒罪"的刑罰下限,將一般“販毒罪”的刑罰下限,由3年徒刑提升至5年徒刑,上限維持15年徒刑不變,即日後一般“販毒罪”的刑罰為5年至15年徒刑;為配合此項修改,對於“販毒罪”條文中各款所定的其他販毒行為,亦相應調升了有關刑罰。
  第二,為推動吸毒者選擇“緩刑戒毒"並堅持接受治療,法案建議提升“吸毒罪”的刑罰幅度,由現時最高3個月徒刑改為3個月至1年徒刑,選科的罰金亦相應調整,即將現時的最高60日罰金,改為科60日至240日罰金;此外,由於“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與“吸毒罪”均是針對吸毒而設,犯罪本質相同,因此建議同時修訂該罪的刑罰,使其與“吸毒罪”的刑罰一致。
  第三,在“吸毒罪”中引入毒品數量的限制 ,由於按照現行“禁毒法”的規定,“吸毒罪"並無規範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因此,法案建議如行為人所支配的毒品數量超過“禁毒法”所載的“每日用量參考表”的5倍(即5日量),則不會再適用“吸毒罪”,而會以關於不法生產或販賣毒品的犯罪的規定處理,避免行為人規避法律。
  第四,為回應執法部門提出的“吸毒罪”取證困難的問題,對在酒店場所、娛樂場所或交通工具等地方的涉嫌吸毒者,引入尿液樣本的取檢制度。法案建議規定必須有強烈跡象顯示有人吸食毒品,且原則上須經司法當局預先許可,方可要求在現場的涉嫌吸毒者提供尿液樣本,除非取得涉嫌吸毒者的同意,又或延誤收集尿液樣本會影響檢測結果的準確性,方可先行採取有關取檢措施,但其後必須立即通知司法當局,以便其確認有關措施的有效性。同時,本法案亦訂定了收集尿液樣本的規則及複檢制度,以保障受檢者的權利。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但基於調整相關毒品物質具迫切性,故建議本法案第二條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列席會議的司法警察局局長周偉光表示,過往警員在巡查行動中,即使發現有強烈跡象顯示在場人士吸毒,若對方否認,警方亦束手無策,他希望透過修改禁毒法加強打擊毒品犯罪。
    法案獲得一般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