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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會連續否決議員擬制法案說開去

2016-01-22 05:23
  立法會連續兩日否決了由議員自行擬制提交的法案。其中一個是由屬於建制派,出身於工聯總會的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議員關翠杏、李靜儀提交的《工會法》法案,另一個是由屬於反對派,並來自「新澳門學社」的議員吳國昌及區錦新擬制提交的《性騷擾防治法》法案(即《修改刑法典》法案,在現行《刑法典》中加入懲治性騷擾的條文)。這個事態既反映了三個事實:其一是部分議員參政議政的積極性甚高,希望能充分享受基本法及規範立法會運作的法律所賦予的職權,自行擬制法案,以補充雖然擁有較大的提交法案權力,但卻又在實踐中較為遲滯的行政當局的不足;其二卻也暴露了議員尤其是自行擬制提交法案的議員。其本身專業學養不足的「短板」,需要補強,尤其是切忌抱有「搶功」心態;其三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在輔助議員擬制法案方面的後勤支援,仍然存在著很大的距離,必須予以加強。
  實際上,這兩個法案,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比如《工會法》,《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這是對澳門基本人權的又一重保障。正提案者之一的林香生所言,是次提案之目的是要落實《基本法》規定,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的要求,填補法律空白。實際上,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設置,其中有關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部分,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最早是由當時任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兼居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成員的筆者提出來的;而《國際勞工公約》的「入法」,則是由也是來自工聯總會,時任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回歸後曾任澳門特區立法會主席的劉焯華提出的。因此,出身於工聯總會的三位議員自行擬制並提交《工會法》法案,是積極的作為,也是對他們的「大師兄」劉焯華最佳的致敬方式。
  澳門特區確實需要一部《工會法》,除了是正面回應《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之外,也是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關於澳門居民有組織、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但是,正由於帶有「壓力團體」性質的工會團體的結社權利和自由,是屬於「人權」範疇的法案,也是屬於居民基本權利方面的事務,故其立法過程應發動廣大「澳人」參與,或是舉行公聽會,或是諮詢勞資雙方的意見,使到這個法案的立法原意和內容,更能符合全體「澳人」的利益,而不單止是勞方的利益,更不能草率處之。這才是真正的「澳人治澳」、「澳人當家作主」的精神。
  因而最佳的做法,就是由政府勞工行政主管部門,甚至是提高到特區政府的層次,組成一個有勞資雙方團體的代表參與的臨時委員會主持其事,進行廣泛的諮詢和討論,並根據共識而擬制並提交法案,以求取得最大的公約數,而不是單由代表勞方利益的議員提交,以防止法案有所偏頗。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不作為,在《澳門基本法》已經生效實施十六年之後,仍然遲遲未能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四十條的規定,就像未能落實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五節「市政機構」那樣。由此,立法會中的勞資雙方利益代表的議員,應積極向特區政府反映,盡快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條,由政府牽頭並主導,推動制定《工會法》草案的工作。過去一些為落實基本法而必須由本地立法,且極為敏感及專業的法案,如《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下,對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兩個附件進行修訂的工作,只要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並廣泛發動群眾,就能順利進行。這個成功經驗,同樣可以運用在為《工會法》立法方面。
  至於為防制及懲治性騷擾而立法,與《工會法》立法相比,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是,兩造議員都表達了對自行立法的積極性,希望能充分享受議員對具有權限的法案的創制權。不同的是,建制派議員提交《工會法》法案,是在政府「不作為」的情況下,主動提案;而反對派議員提交《性騷擾防治法》法案,卻是在明知政府已在對此議題進行諮詢工作,亦即正在積極作為,而且因為該議題涉及刑事罪名及刑罰量刑標準,甚至可能導致剝奪人身自由,因而較為嚴肅謹慎的情況下,「搶前」提出。但過於簡單粗糙,而理所當然地遭到多數議員的反對,而遭到否決。這從許多議員在發表表決後聲明中的表態,他們並不反對立法,但卻對該法案的粗糙卻難以接受。既然政府正在進行同樣的工作,而且更為嚴謹認真,那就不如再等一會,等待政府在完成對社會的諮詢工作,並擬制法案,並向立法會提請後,再行使立法程序。實際上,就連提案者之一的區錦新議員,也承認該法案的品質不盡如意,這就是其實事求是之處。
   為何明知該法案不夠完善,還要「搶閘」提出?筆者不是其肚子中的蛔蟲,不得而知。不過,倘是根據某些事實現象進行歸納推理,可能也較為符合其主觀意願。就是吳國昌、歐錦新兩位資深的反對派議員,現在遇到同一陣營內較為激進的新秀「乞丐趕廟公」式的「逼宮」壓力,為了能夠在前有建制派狙擊,後有反對派「新秀」追擊的雙重壓力之下,仍能獲得連任,就必須在履行立法職責方面有所表現。因此,似乎是兩人雖然作為「新澳門學社」的創辦人,卻在「新澳門學社」的「例牌節目」——十二月二十日回歸日的遊行,另起爐灶,放棄了「新澳門學社」的「招牌」,讓給了「新秀」。為了與激進者作出區隔,表現得較為成熟穩重。這是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的,因為澳門需要理性的反對派,但澳門不需要激進躁動的反對派。而過去的幾次選舉下,激進者均告落選,即使是打出「新澳門學社」的旗號,就已證明。因此,兩位議員的這個取態,是成熟的。
  但為了早出成果,顯然有點急於求成,反而暴露他倆仍有不夠成熟之處,否則會令支持者失望。還是腳踏實地,紮紮實實,組織其志同道合並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支持者,集思廣益,擬制好法案,才是較佳的做法。
  這又顯示,立法會的後勤輔助支援部門,仍顯不足。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設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並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的並經國務院法制機構審定的法律草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特別是對涉及到法律之間的協調、銜接,關係到法制統一的共同性的法律規範問題,進行統一研究協調。而在我國的台灣地區,「立法院」設有「法制局」,其主要職掌之一,就是負責替「立委」們草擬的法案提供立法技術及文字潤飾,有時亦參予「立委」的法案起草工作。一般上,「立委」的立法提案,先由「立委」將其具體立法及政策構想送到「法制局」,「法制局」隨即根據此構想作為法案的基礎,進而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實際的問題點、有無「違憲」情形,及與現行法制間的協調情況等反覆檢討而形成具體方案,並進而著手於實質內容的條文化。而在澳門特區,似乎是欠缺了這種支援機制,應當予以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