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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府採購立法宜注意的幾項原則

2016-01-25 04:42
  據有關資料顯示,澳門特區並非完全沒有有關政府採購方面的法律規範,只不過是並不完整系統化,而且其主要內容與「WTO」《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和內容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是有必要籍著審計署《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的發表,全面系統地思考為全面規範政府採購立法的問題,並採取行動,為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做好準備。否則,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下,「中國香港」、「中華臺北」都已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中國也即將加入《政府採購協定》的背景之下,倘是唯獨「中國澳門」沒有加入,可能會引來國際社會的質疑,包括沒有應盡「中國澳門」作為「WTO」的成員體的義務及責任,及澳門特區是否要庇護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的不規則行為等,從而嚴重影響澳門特區的國際聲譽,尤其是損害其在倡廉反貪方面的形象,並非是好事。
  實際上,澳門特區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律,是分散於各種相關的法律之中,但這些法律的主要規範對像是互不關連的。撇開「四‧二五革命」之前澳門作為葡國「海外殖民省」的地位,主要是採用葡國的相關法律不計,澳葡政府在回歸前的二十多年中,只是在一九八九年對開支制度的門檻金額作出了一次符合當時澳門社會經濟實際情況的調整。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曾經有意對現行的採購法律制度進行改革,並在二零零二年四月公佈《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計劃在二零零三年四月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進行「取得財產及服務法律制度的整體修改」,但由於種種原因,在該期限過後,二零零五年二月特區政府宣佈不能依時完成或暫時擱置。
  目前,澳門現行與政府採購有關的主要法規有二十多部,但其核心的法律規定是由開支制度和程式法所組成。而且各個法令之間顯得並不規範統一,其中有的法令還因是在中文被確定為官方語言的一九九二年之前頒布,因而沒有中文版本或是正式中文版本。這不但是未能適應回歸後的社會發展形勢,而且也與《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中文為澳門特區的第一官方語言的精神有嚴重抵觸。何況,也未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完全相吻合。更重要的是,正因為這些法令都與「WTO」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有距離,與《政府採購協定》的要求相比,是不夠全面系統的,因 而就存在著不少「灰色地帶」,有可能會被「有心人」所利用,作為在政府採購中貪汙受賄的「保護傘」。為了進一步彰顯「陽光政府」、「科學決策」和「依法施 政」,就應該是制定一套新的統一協調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在原有的舊的法令的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並在此基礎上,申請加入「WTO」的《政府採購協定》,在日後的輕軌第二期工程,及第四條跨海通道,及新城填海區C、D、E區等大型工程採購中,得到國際法律層面的保護。
  實際上,制定《政府採購法》和《政 府競標法》,不但是規範政府招標採購的行為,提高政府招標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使各項招標活動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競投中 運作,而且也形成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參與及監督的機制,從源頭上有效地抑制公共採購及工程招標活動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於保護政府聲 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由於進行政府採購會政府競標就可以使相當一部份財政資金的運作置於公開的監督之下,就可以將資金的使用方向、效益相 對透明,這樣就能有利於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依託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採購競標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錢權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從而可以減少採購 人員因暗中吃回扣等腐敗行為引發的政府財力資源的誤配或消費。
  比照《政府採購協定》及海峽兩岸的《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精神,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包括:一、公開透明原則。公開透明要求政府採購的各類資訊必須公開,凡是涉及採購的法規、規章、政策、方式、程式、採購標準、開標活動、中標或成交結果、投訴和司法處理決定等,都要向社會公眾或相關供應商公開,絕對不允許搞暗箱操作和幕後交易。
  二、公平競爭原則。在採購方式上公開招標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同時,在競爭性談判採購和詢價採購方式中引入競爭機制,規定參加談判或被詢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三家,嚴格禁止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地區、行業政府採購市場和排斥供應商參與競爭的行為等。
  三、公正原則。 海 峽兩岸的《政府採購法》都規定,採購人不得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採購人向指定的供應商採購;邀請招標是通過隨機方式選 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向其發出邀請;嚴格按照採購標準和採購程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對競爭性談判採購的談判小組、詢價採購的詢價小組人員組成、 人數等提出了要求;賦予供應商質疑、投訴、行政訴訟的權力,並在總則中規定了政府採購活動中利害關係人的回避制度。
  四、誠信原則。要求政府採購當事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本著誠實、守信的態度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講究信譽,兌現承諾,不得散佈虛假資訊,不得有欺騙、串通、隱瞞等行為,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需要依法保存的採購檔,不得規避法律法規。
  因此,有必要比照《政府採購協定》的立法原意及主要精神,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擬制澳門特區的《政府採購法》,填補澳門在這方面的法律空白,補強澳門特區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
  即使是在中國澳門尚未簽署《政府採購協定》的情況下,仍須按照《政府採購協定》的精神來處理重大批給合同事宜。而行政長官崔世安年前做出的關 於特區政府日後處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批給合同時,必須事先將合同文本送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檢察院聽取意見,確保有關批給合同的合法性的批示,就完全符 合《政府採購協定》關於必須形成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參與及監督的機制的精神。因此,此批示有利於中國澳門參與簽署《政府採購協定》。因此,廉政公署應當增設一個審閱機制,當政府各部門對相關涉法檔或合約沒有把握時,就呈交給廉署下屬的反行政違法部門審議,以防發生行政違法狀況,甚至是主動提前介入。這是從法律的角度審查批給合同,防止貪汙、消費或偏私。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