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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城申請批地幌子被拆穿 行政法院不賣帳

2016-02-02 19:54

海一居地段,前身是紡織城用地,但保利達一直未有履行投資承諾。
 《論盡》曾經報道,保利達在九○年代初以興建「紡織城」為名,獲澳葡政府批給多達18公頃土地。但最後建成的只是一個規模小小的製衣廠,與當初的投資承諾相去甚遠。「紡織城」計劃一拖再拖,在2006年更順利獲得特區政府批准,由工業地變豪宅地,成為澳門點石成金的經典案例。
 行政法院判辭披露,這次保利達要求延長批地期限的抗辯「理據」之一,是保利達在2006年獲准改變土地用途前已「全部完成有關投資承諾」,因此具備條件轉為確定性批給。但法官陳志榮並不賣帳,指從當年發出的使用准照已註明有關地段未完全履行1993年批地合同規定的特別負擔,即興建產業園,因此,到目前為止有關批地仍然是臨時性質。未完成發展、不能轉確定性批給,這正是今次「海一居」地段被收回的關鍵。
 保利達一直聲稱是政府批則慢,沒發出工程准照,變相減少了土地利用期限。法官就指出,針對承批人因不可歸責的理由未完成發展,有關土地應否獲得續期,立法會在修停新《土地法》時曾研究過,立法者為了加強對批給土地的監管,堅持臨時批給在原則上不可續期的立場。根據當時的立法精神,聲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多次重申,新《土地法》已上鎖,法律上無空間再為「海一居」批地續期,行政法院亦有相同的理解。法官在判辭中指出,在近代法治的概念下,行政機關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限,在法律劃定的框架下行事。既然法律已明文禁止對臨時批給續期的可能性,則行政當局無權單方面修改批地合同。不論聲請人所採用的術語是延長(prorrogação),抑或是續期(renovação),均抵觸新《土地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
 為了延長土地利用期,律師又引用《民法典》第321條規定,認為批地期限應自2013年10月15日,即工務局最初批出開工准照的日期開始計算,但一樣被法官駁回。判辭指,批地合同屬於行政合同,不是私人之間訂立的私法合同,批地合同的計算期應按照《土地法》規定(刊登公報之日起計算) ,而非《民法典》規定。
 政府在行政法院首戰告捷,判辭中亦揭開這場司法大戰殊不簡單。早在去年3月,保利達已向行政長官和工務局申請延長土地利用期,但有關申請去年11月底行政長官已批示駁回。12月26日「死線」前夕,保利達先發制人再入稟行政法院聲請提起一項保全程序,要求政府將批地期限大幅延長至5年,同時勒令工務局發出一切興建准照。基於上述理由,行政法院裁定保利達洋行聲請的理由不成立。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重申,這並非海一居地段的最終訴訟結果。政府上星期宣告海一居土地批給失效,保利達可在30日內就行政長官這項決定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羅立文表示,要等整個司法程序完結才能政府下一步如何解決海一居事件, 包括何時再批給土地及有關的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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