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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法院判決帶出的幾個思考問題

2016-02-03 05:06
  保利達洋行就「海一居」所處的黑沙灣填海區「P」地段申請延長土地批給期限和利用期限的行政上訴,行政法院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了裁決:保利達洋行提出的理由和請求不成立,因而駁回其提出的全部勒令請求。
  但正如特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所言,行政法院的這項裁決,並非是「海一居」地段法律官司的最終訴訟結果,因而要等整個司法程序完結,政府才能決定下一步如何解決「海一居」事件,包括何時再批給土地及有關的附帶條件。
  實際上,從已知的資訊顯示,有關「海一居」的法律訴訟,是有兩個層次。其一就是昨日行政法院作出裁決的這個訴訟,受理的司法機關是行政法院,其訴訟標的是要求行政法院作出一項保全程序,勒令行政長官將「海一居」所涉土地的批給期間延期六十個月,以及相應延長土地的利用期六十個月;同時還請求勒令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向其發出一切對興建批給合同標的建築物屬必不可少的准照和許可,亦即並非針對政府宣佈批地失效的本身。這就予人感覺,這宗訴訟在形式上,有點類似王金平向法院提出保全在其黨籍官司未有判決時,先行保全其黨籍。因而不能上訴,原將訴訟。
  其二才是「戲肉」,亦即一月二十九日的《政府公報》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對「海一居」所在土地的收地批示,正式宣告該土地批給失效要回收後,按照《土地法》規定,保利達洋行可於十五日內向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亦得在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這場司法訴訟,將會確定「海一居」的「生死」。
  但兩個司法訴訟存在著密切的事實和邏輯關連。因此,行政法院的裁決中,有關「法官進一步指出,在近代法治的概念下,行政機關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限,並在法律劃定的框架下行事。既然就土地批給方面,法律已明文禁止對臨時批給續期的可能性,則必然亦禁止為著達到續期效果的其他一切手段」的司法見解,倘行政長官或中級法院接到保利達洋行的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很大程度也將會以同樣的邏輯理由,予以反駁或進行裁決。因此,「海一居」土地糾紛的前景,對承批商來說並不樂觀,對「海一居」小業主更不會是他們所盼望的好消息。實際上,按照「依法治澳」、「依法施政」和「依法行政」的精神,正如行政法院的判詞所言,行政機關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限,並在法律劃定的框架下行事;同樣道理,司法機關更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來作出裁決,而不能脫離法律的規定及立法原意,哪怕這個法律是被多數人視為「惡法」,在其仍然有效,亦即未有進行修改之前,都得依法作出判決。
  至於「海一居」小業主的實際問題,並不在行政法院這個裁決所管轄及需要考慮的範圍之內。而且倘保利達洋行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在作出裁決時,也可以無需考慮「海一居」小業主的訴求,因為不在其司法管轄權的範圍之內;倘保利達洋行向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由於新《土地法》已經剝奪了行政長官曾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因而也將是「愛莫能助」,即使是「海一居」小業主的境況確實是值得同情,及特區政府出於維護小業主切身利益,維護澳門特區和諧穩定社會環境,避免矛盾激化,釀成社會動盪的善良動機,希望能對「海一居」土地予以行政救濟,也將因為無法可依而「郁不得其正」。
  實際上,行政法院的判詞,說中了要害:「有關當出現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完成利用時能否給予續期的問題,曾經在新《土地法》的法案在立法會討論時研究過,但立法者為了加強對批給土地的監管,堅持臨時批給在原則上不可續期的立場」。《土地法》的規定及立法原意就是如此,這個法律已經堵絕了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以至是施以「法內情」的出路,「無彎可轉」,更沒有「法外情」可講。連法官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都沒有,更遑論行政長官為了兌現「以民為本」的承諾,為了維護澳門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了宣達澳門的投資環境,而在處理類似問題時能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行政法院的判詞,更是印證了不久前在立法會,幾位法律界議員的悲愴之言,甚至連身兼行政會成員的資深法律界議員也嗆聲:「俾人呃咗」。那就凸顯了立法會在審議《土地法》時,對「當出現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導致不能完成利用時能否給予續期的問題」的態度,不夠實事求是,不夠慎重,而是理念高於一切,率性而為。實際上,就在《土地法》審議期間,已經發生了聯合國世界遺產中心向澳門點亮了「黃燈」,因而有不少臨時批給土地無法及時利用的情況,這種承批商「不可歸責」的情況,就應予以實事求是的處理。而弔詭的是,就是提出「為了加強對批給土地的監管,堅持臨時批給在原則上不可續期的立場」的某些立法者,直接或間接參與了向聯合國世界遺產中心「告狀」的活動。
  我們在宣揚「依法治澳」的時候,往往只是強調依法行政,而忽略了其另一面:完善法律體系。其實,兩者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兩者之間必須有機地結合起來,並互為促進。實際上,習近平主席主持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明確提出了「法治中國」理念和「法治建設」的目標,同時還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儘管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但這番道理是放諸天下而皆準的真理,亦即也是「普世價值」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我們澳門特區也可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予以應用。
  實際上,法律是在社會進步中不斷修改和完善的,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某些低品質法治之所以形成,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重視法律的品質。當法律的制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進一步提出,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
  就此而言,「依法治澳」的法必須是良法,亦即體現和反映廣大「澳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還必須是適合澳門特區區情的法律。因此,法治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其符合最大的利益公約數。倘是法律失當,甚至是窒礙難行「惡法」,還有什麼法治和善治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