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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在貨幣稱謂上普及深入宣導基本法

2016-02-05 05:19
  澳門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十分注重宣傳推廣《澳門基本法》的工作,不但是緊扣及結合澳門特區的發展新形勢,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並以基本法來規範特區的工作,而且也透過不同的活動形式,不同的層面向社會各界深入宣傳基本法。而以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為主導的各界別民間團體,多年來透過不同的活動形式,不同的層面,以喜聞樂見、生動形象的方式向社會各界深入宣傳基本法,讓大家在活動中得到愉快,增長見識。如今,學習、宣傳、貫徹基本法,已成為澳門居民習以為常的社會行為準則和政治文化導向。在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後,宣傳推廣基本法的工作,又在普及型的基礎上,向專業型發展,尤其是加強了對憲法與基本法、「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宣導教育。這些宣傳推廣工作,不但有助於提升社會各界對基本法的認識,提升「一國兩制」意識和公民素質,同時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正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但是,無可諱言,澳門特區的宣傳推廣基本法的工作,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社團,仍然存在著死角盲區,而且還是發生在廣大「澳人」日常生活的領域,因而折射了宣傳推廣基本法,即使是在最為傲人的普及層次,也還是未完全到位。
  那就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在許多零售店或旅行社等商業機構,以至是在一些公務員的慣常用語,都仍然在使用「葡幣」一詞,或是用以標價,或是在填寫發票時採用,或是口頭交流對話時使用。他們之所以仍以「葡幣」來表述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可能是他們「習慣成自然」,繼續使用回歸前的習慣稱謂,從而在客觀上形成忘記了澳門已經回歸、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事實。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也就是說,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的正確稱謂是「澳門元」,而不是「葡幣」。法定貨幣是由基本法規定的,由澳門特區政府發行或授權指定銀行發行的,作為澳門特區範圍內計價、結算的合法貨幣。根據基本法的明確規定,澳門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這就確立了澳門元在澳門特區貨幣金融體系中法定地位。非法定貨幣,盡管可以在澳門流通,但不是官方的貨幣,不能作為法定的結算貨幣。在澳門特區,任何人都不拒絕接受以澳門元作為澳門的流通貨幣。澳門市場上商品的定價,原則上應以作為貨幣的澳門元為準。相反,葡國的貨幣不是中國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而且連在市面上可以流通的貨幣也不是。不信?請持真正的「葡幣」——「士姑度」到澳門街任何一家商業場所進行消費,肯定將會不被商家所接受。
  「澳門元」或「澳門幣」,指的都是澳門特區唯一的法定貨幣,因不同的角度或場合而有不同的稱謂。但就不應加以彰示葡國的「葡」前綴詞。實際上,顧名思義,如同「美元」、「英鎊」、「歐羅」、「日圓」、「韓元」、「越南盾」、「新加坡元」、「泰銖」,以至「港元」、「新台幣」等那樣,其前綴詞往往是註明這種貨幣所屬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並由該國家或地區發行。而「葡幣」的前綴詞是「葡」,就等於是把中國澳門特區的法定貨幣澳門元,視為葡國的法定貨幣或由葡國的銀行發行的貨幣。在澳門回歸之前,尤其是在一九九五年之前,當時由於澳門仍由葡國政府管理,將澳門貨幣稱為「葡幣」,或還可以說得過去。但在回歸之後,中國政府已經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倘再在澳門特區法定貨幣的稱謂,綴以「葡」的地方稱謂,就完全不符合事實,而且「上綱上線」來說,更是在政治上是錯誤的。其實,即使是在回歸前,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起,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也成為澳門的發鈔銀行後,由其所發行的貨幣,也不能稱為「葡幣」。
  但在「習慣成自然」之下,在澳門已經回歸十六年之後,仍有許多商號仍然將澳門元稱為「葡幣」,不但是在口語上使用,而且對商品的標價也採用。有時連一些官位較高的公務員,在談話交流中也是如此。甚至連澳門的一些銀行機構,其工作人員有時也會使用「葡幣」一詞。某家中資背景銀行,其櫃員機的文字標示就曾長期使用「葡幣」。在一次中企協會的春茗上,筆者向鄰位的該銀行負責人提出後,才引起其警覺。後來立即修改電腦軟件,予以更正,消除了中資銀行仍然將澳門特區法定貨幣稱為「葡幣」的現象。而這位負責人還向筆者發來了感謝信。
    其實,就連內地的中央級媒體,有時也會錯用「葡幣」一詞。實際上,珠海市公安局某次破獲在拱北發生的特大搶劫殺人案,召開新聞發布會時,對澳門貨幣就採用「葡幣」的稱謂。而幾乎所有的中央級通訊社,省級黨委機關報,及珠海市委的機關報,都是充當了「錄音機」、「影印機」的角色,將該新聞發布會派發的「新聞稿」所使用的「葡幣」一詞照抄如儀。由於中央級通訊社的發稿,許多地方的黨委機關報也是「人云亦云」,以至造成了「大面積」的「澳門特區法定貨幣一夜回到回歸前」的「重大災害」。幸好,另外的一些也有出席珠海市公安局新聞發佈會的媒體,包括澳門三家有向珠海派駐記者的媒體中的兩家,及香港鳳凰衛視,就沒有對珠海警方發出的新聞稿「照抄如儀」,而是將其中的「葡幣」一詞統統改正為「澳門元」。這才是對自己所服務的媒體負責,對讀者負責,對《澳門基本法》負責,對國家主權負責的應有態度。
  這種情況,必須引起各方面的關切。由於仍然使用「葡幣」的商號,各行各業都有,而且許多居民也在口頭語中使用,因而各行各業各界別的愛國社團,在宣傳基本法時,適宜專門就此議題進行專題宣導,尤其是零售、銷售、服務等行業的行業社團,都宜對其會員進行基本法法定貨幣稱謂的宣導,勸諭他們不要再採用「葡幣」的稱謂,而按《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使用「澳門元」。倘在口語上覺得「澳門元」拗口,可簡稱為「澳元」。而澳門特區政府和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更宜針對此問題,進行專項研究,並以有效的方式,進行維護澳門特區「澳門元」的法定貨幣地位的宣導。否則,在澳門特區的流通領域,仍然是「葡幣」大行其道,甚至其「鋒頭」還蓋過澳門元,恐怕澳門特區政府主管金融流通事務,因而負有維護澳門特區法定貨幣地位及尊嚴的責任的行政部門,其「面子」不知往哪兒擱?!
  實際上,還澳門元本來的稱謂,這是維護基本法,維護國家尊嚴的問題,不可疏忽。確實,「葡幣」這樣的表述,不但不符合澳門回歸後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而且更重要的是,竟然無視澳門已經回歸的事實,等於間接地仍然將澳門視為「葡國管治地區」。因而必須撥亂反正,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