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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轉趨複雜更宜嚴肅使用涉台用語

2016-02-06 04:58
  面對至今仍然拒絕承認「九二共識」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將於五月二十日走馬上任的新變局,澳台交流可能也得進行適應性的調整。當然最主要的是在官方接觸的領域,必須嚴格執行「錢七條」;而民間交流受到的影響則較為小些。但從日前有台灣婦人持貼有「台灣國」貼紙的「護照」企圖入境澳門特區的情況看,在民進黨執政後,此類的「小動作」可能會越來越多。實際上過去在陳水扁掌政時,其轄下的官方郵政機構就在寄往世界各地的郵件上,核蓋「公投台灣加入聯合國」的郵戳,這種公然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宣傳品就必然也會隨著郵件流入澳門。因此,在「五二零」後,在澳台關係上,對「英政府」及「獨派」勢力的某些「小動作」必須提高警惕。
  其實,澳門特區內部也需要注意一些問題,尤其是公務用語,都必須堅守一個中國原則,不要不自覺地陷入「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的陷阱。實際上,在澳門剛回歸後不久,可能是一些公共行政機構的政治敏感度不足,或是跟隨某些其實並不正確的習慣用語,因而使用了某些不符一個中國原則的詞語。比如,某政府部門在公開展示的「價目表」上,不但將「中國」與「香港」並列,而且還把台灣歸入「其他國家」收費標准項內,這實際上就是把中國的台灣地區當作是一個「國家」看待,這是另一種形式的「兩國論」。而在一些由官方機構舉辦的研討會、座談會之類的活動,也曾將台灣地區或澳門、香港特區與「中國」並列,以排比方式表述,客觀上把台灣地區和港澳兩個特區與作為國家主權的中國地位對等。正確的表述應是「兩岸四地」或「內地澳港台」。一些公務人員在作與其業務相關的發言時,對澳門與內地及台灣地區的關係也使用了只適用於「國與國關係」的詞彙,如「引渡」、「簽証」等。其實,是應當使用適用於區際協助范疇的「遣返」、「簽注」等。澳門回歸後首次舉行的檢察律政研討會,也犯了同樣的錯誤,稱為「中澳港台檢察律政法律研討會」。這種將作為國家主體的內地,與作為地方區域的澳門、香港、台灣平行排比表述方式,就很容易予人澳門、香港、台灣都是與中國「對等」的「主權國家」的錯覺,或是令人誤會中國這個特定地理域名,與澳門、香港、台灣都是「地方行政單位」。
  由此伸引,尤其是目前澳門特區正在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工作,因而各相關部門就必然會與台灣地區進行遣返兩地犯罪嫌疑人或為兩岸中轉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公務活動,並與台灣地區的一些官方單位有所接觸。這就需要在遣詞用句方面,特別注意不要在客觀上犯上「兩國論」、「一邊一國論」的錯誤。必須使用「移交」或「遣返」的詞語,而不能使用「引渡」一詞。
  實際上,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就曾聯合發出《關於印發〈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在國際活動中介紹我國情況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稱「大陸」。報導國際活動時,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而應稱為「中國台灣」;與港澳並列時稱為「港澳台地區」或「台港澳地區」。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台灣團組機構,不能以「台灣」或「台北」稱之,而應稱其為「中國台北」、「中國台灣」。在我們舉辦的國際體育比賽場合中,台灣團隊可以使用中文名稱「中華台北」,但在我新聞報導中仍應稱其為「中國台北」。台灣地區在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宜傳報導中可簡稱「中國台北」。
  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各項交流活動,應稱「海峽兩岸×××活動」。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台」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等;對港、澳、台人士稱「兩岸三〔四〕地」等,宣傳報導中可不持異議。
  有關兩岸關係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証」、「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証件」、「兩岸公証書使用」、「兩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聯繫與協作」、「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的報導不得出現「海峽中線」一詞。報導台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和刊登這些企業的廣告、啟事時,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相對於我有關地方時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對我有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在報導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後加括號注明未包括台灣省。在宣傳報導中要盡量避免用「大陸」,如確無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國大陸」的提法。
  具有「台獨」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等。宣傳報導中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
  雖然上述規定是針對內地媒體的宣傳報導,但同樣也適用於各個領域,尤其是公務領域。實際上,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涉台宣傳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倘涉台用語中使用一些不規範的詞語,甚至是錯誤的提法,就不但直接影響中央對台新聞宣傳的准確性,而且產生不良後果。在當前兩岸關係錯綜複雜的形勢下,為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維護國家統一,遏制「台獨」分裂圖謀,更好地宣傳中央的對台方針政策,維護中央政府、國家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確保涉台宣傳正確的輿論導向,也就必須與時俱進,准確地把握涉台宣傳口徑,進一步規範涉台用語。
  澳門、香港兩個特區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在涉台問題上,也同樣必須堅守「一個中國」原則,而不能只能強調兩個特區的「兩制」而忽略「一中」原則。為了堅持「一中」原則,也應自覺地正確使用涉台用語。上述的規定在原則上同樣亦適用於港澳特區的公共行政系統和中文媒體,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和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