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臺北5日電】“立院”人士今天說,大法官判定“立法院”組織法部分規定“違憲”,臨時會仍應審議“倒閣”案。但以過去時空背景而言,“國會議長”要依法處理不能偏頗,所以不能說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裁示錯誤。
“民國”101年7月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在野黨“立委”對“行政院長”陳沖提出“倒閣”案,時任“立院院長”的王金平引用“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認為不符規定而擱置。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解釋,指“憲法”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違憲”,應不再適用。
“立院”人士下午表示,“立法院”屬合議制,在沒有大法官解釋、各黨意見又不一致的時候,“立法院長”不能自己扮演大法官角色來解釋法律。因此按照當時的時空背景,“立法院長”只能依現行法處理,也就是「立法院臨時會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不能偏頗。
“立院”人士解釋,大法官解釋清楚指出,“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不符“憲法”旨意,但不能用現在這樣的結果來說當時的裁示有錯,因為「當時立法院長依法本來就要這樣做」,當然也沒有所謂「大法官打臉」這樣的說法。
“立院”人士說,反而這次透過大法官解釋,釐清了“立法院”組織法以及“倒閣”的相關規定,未來“立法院”將能據此實行。不過,由於這樣的解釋確立“倒閣”案的優先處理定位,會不會反而助長在野黨更將「倒閣」當成杯葛議事的工具使用,違背當初“憲法”設計原意,還有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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