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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潤生質詢何時修訂「都市建築總章程」 必須強化公共工程頂層制度

2016-02-08 00:00

【特訊】當前澳門正處於發展高峰期,公共工程建設項目迅速增加的同時,工程質量問題時有發生。尤其是飽受市民詬病的關閘巴士總站、東亞運動會體育館、科學館、中央公園等,甚至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公共房屋,質量問題同樣是層出不窮。公共工程質量問題不僅影響公共利益與公眾安全,同時也考驗著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

本澳公共工程質量問題非偶然,有關工程質量監管方面的法規制度也並非空白。但公共工程質量問題仍然頻繁發生,其原因何在?事實上,當局曾多次表示,工務部門重視公共工程的質量及工期的監管,並不斷優化各項恆常機制及持續加強監管工作,當中設有一套既定的監管制度;此外,政府亦設有質量控制單位,專門負責材料審批、材料檢驗及驗收。針對公屋質量方面亦多次強調,十分重視並致力於公共房屋的興建與質量,在建造過程中對監督、驗收等程序嚴格把關,務求確保公共房屋質量。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本澳私人的大規模工程亦較少出現問題,但公共工程不論大小,超時、超支、質量差已是「常態」,表明特區政府對公共工程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失控的。而且,質量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直接反映出本澳公共工程管理上的無人問責及監管流於形式這一大弊端。質量問題固然可以通過後續的「改善工程」善後處理,但制度漏洞若不徹底解決,只會使本澳公共工程建設領域的問題不斷,削弱政府施政威信。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強化公共工程頂層制度設計,把工程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強化質量管理;逐步建立一套具可操作性、實效性的責任追究機制,提高決策透明度,切實回應居民訴求。

為此,他提出下列質詢:

「一、針對本澳石排灣公屋群、氹仔湖畔大廈等公共房屋質量問題,當局將問題歸因於『工藝缺失、材料質量及天氣』等原因。入伙不到五年且維修不斷的湖畔經屋,近日又出現大面積瓷磚剝落的質量問題。因此請問當局,會否針對本澳公共房屋建設項目展開專項審計?以及開展公共房屋等公共工程項目質量全面檢查?

二、現行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生效至今已近三十年。特區政府曾指出,有關的法律條文已未能充份配合社會的發展訴求,內容有滯後的情況。並且當局在二00九年、二0一0年就該法規的修訂曾開展兩輪公開諮詢。另外當局曾表示,已於二0一一年完成上述規章中行政部分的修改;二0一三年開展該法律技術部分的修訂工作。但是,該法規修訂拖延近七年仍未出台。因此,請問當局,《都市建築總章程》修訂是否有時間表?針對社會普遍要求政府延長樓宇保修期和保固期、並釐清承建商在樓宇結構出現問題時的責任等問題上可有具體方案?

三、當局曾表示,政府對公共工程設有質量監管機制,尤其對於一些較大型的公共工程,會聘用工程監理公司長駐工地專責監察施工過程,以確保施工質量和進度;更強調,對於監理公司,政府會嚴格規定其監管工作範圍及相關詳細內容,一旦發現監理公司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按照有關承攬規則及合同執行罰則,甚至解除合同。但現行法例對監理服務的外判卻無特別規範,實務操作中,當局與監理公司(不少均為先前承判設計服務的公司)訂立的監理合同大多未有清晰界定具體建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且責任條款不明確,亦無防範利益衝突的條款。因此,請問當局,目前是否有對違反承攬規則或合同條款的監理公司進行處罰?針對「訂立的監理合同大多未有清晰界定具體建立工作的內容和要求,且責任條款不明確,亦無防範規範利益衝突的條款」這一問題有何具體改進措施?有否具體措施嚴禁同一公司或經營實體在其管轄範圍內直接、間接承接同一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一條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