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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界議員提出「工會法」第七次遭立法會否決 李靜儀指當局任由勞資互打

2016-02-08 00:00

【專訪】由議員提出的工會法案一而再且已是第七次在立法會遭到否決,勞工界議員李靜儀坦言,推動涉及勞動事項的立法從來都不是易事,勞工界會繼續努力推動;但她批評特區政府沒有主動推動立法工作,卻以社會無共識為由,就任由勞資雙方「互打」,這是「極不負責任態度!」

顯然,制定工會法不是憑空想像的立法事項,立法會勞工界三位議員早前的工會法提案,是具有法律制度依據及現實需要。李靜儀表示,基本法清晰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再者,相關在澳門生效的國際公約有關條款。因此,作為勞工界議員是有責任推動做好勞工法,以填補法律制度上的空白。

至於在現實層面上亦是需要有法律上合理保障工會工作者,李靜儀指,過往確實有發生被資方秋後算帳的狀況,「對一個工會工作者,僱主只賠錢就可解僱的時候,其實這會阻礙了居民行使相關權利--作為勞工代表尤其是直接在企業的勞工代表爭取工友權益,要參與跟資方談判時會驚,你係我老闆,我係伙記,隨時有一刻會被你炒嘅時候,我做代表坐入去怎樣同你談判呢?所以,我們提案寫了要有職業保障。」另外,在現在勞動爭議及訴訟方面,適當地讓工會代表可以輔助員工,以協助僱員作出申訴,工會組織是應該有其角色的。

盡管在法律和現實操作上都需制定工會法,但多年來工會法案卻一而再地在立法會「觸礁」而行不得也;與此同時,國際勞工組織則定期詢問澳門特區在落實如罷工等勞工權利作出了什麼保障?而特區政府的回應都是指工會法案被否決了,社會未有共識,而政府是持開放態度,待有社會共識就會立即啓動立法程序。李靜儀批評,「我覺得這是個不負責任的回應,社會上對一些勞工政策許多時候爭議相當大,亦都未必容易有共識,所以過往多年來對勞工問題推動都是十幾年的推動過程,作為勞工界這個我可理解。但問題是作為政府是否就沒有責任呢?對於勞工事務上推動,尤其有關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是基本法寫有,但這個需要有具體法律落實,作為政府是否就沒有責任推動社會討論。」

她認為,在最初階段討論,政府應開放態度多聽社會意見,但立法議員多次提出工會法案及工聯多年表達意見,政府仍然說開放態度,「我覺得政府真的不負責任態度,其理應有其角色和責任的,不能老是說交給社會討論就算了,你勞資雙方打掂佢啦,不能這樣的。」

另一方面,回顧勞動事務立法的歷史進程,勞工保障的政策和立法工作,在特區時代似乎愈加不易行。李靜儀認為,本澳整套勞工制度的制定最旺盛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其時澳門地區做了好幾個重要法律,包括八四年開始有勞工法,其後有社會保障基金,工傷意外賠償制度及職業培訓等等,「尤其九0年的社會保障制度,今日再看番是其原則訂定是相當先進。最初設立社保基金是為解決僱員退休的保障問題,當中還設有失業津貼,疾病時有一些支援,甚至還有債權墊支。」到特區時代,勞動法律有些條款需與時俱進作出調整修訂,但政府少有主動推動,「沒有負擔起應有責任,要被逼下逼下才去做。」

李靜儀促請政府,在勞工政策上須要記得一個核心原則,為什麼要制定勞工法律,為什麼有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勞工公約?「本身工人在受聘的過程裡就是處於一個弱勢,我們要追求公平公義,講緊的不是老闆同員工大家都咁多,而是你應該為弱勢一方制定一些合理的底線機制,讓其免受剝削,這就是勞動法律要體現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