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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016-02-12 00:00

「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都是每個與生俱來的權利。每逢立法會選舉,澳門的永久性居民依法可以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這就是行使「政治權利」的一種表現。

為了確保每個人都可享有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早於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約》第四十九條規定,《公約》應自第三十五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起計三個月生效,故此,到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公約》才正式生效。現時,締約國已超過一百六十個。

陳生:咁伊個國際公約啱唔啱澳門用㗎?

李太:我諗啱啩!

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約》適用於澳門的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澳門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但根據一六/二00一號行政長官公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致聯合國秘書長有關《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區適用的通知書,《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和第十三條,涉及人員出入境及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以及《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以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適用於澳門。

陳生:除咗選舉權同被選舉權之外,我哋重有的咩權利呢?

《公約》生效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作為一份國際性文件,它規定了締約國內的所有人,不論種族、性別、貧富、宗教,都可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各種權利,包括:生命權,即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即使犯罪,不得對未滿十八歲的人判處死刑,也不得對孕婦執行死刑。人身自由權,即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禁任何人,以及非法剝奪任何人的自由。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或參加工會以保護自身的權利。政治權利,即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共事務,以及在選舉中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等,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以保障選舉人的意願。

陳生:如果有的地方違反咗依個公約,點算?

李太:唔怕!實會有人監管嘅!

由於《公約》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要落實保障每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還須依靠各締約國自行立法及制定措施。所以,締約國應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報告其履行《公約》的狀況,包括在加入《公約》後一年內遞交報告,以及其後應委員會的要求下,報告其國內履行《公約》所採取的措施及進展情況。

人權事務委員會應由十八名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在人權方面有公認專長的委員組成,他們應由締約國從其國民中選出,但他們並不是代表所屬國家,而是獨立工作,審查各締約國履行《公約》的情況。

按照《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制定措施讓每個人都可享有公民及政治的權利,以保障人類固有的尊嚴。所以,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規定每個人可享有相關的權利。例如《基本法》就規定了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或監禁;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另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

在具體規範方面,澳門《刑法典》就規定了不得設立死刑,不得非法拘留或拘禁他人。第二/九九/M號法律關於設立結社權之一般制度,也規定了任何人有權自由地且無須取得任何許可而結社,但該社團不得以推行暴力為宗旨、違反刑法或抵觸公共秩序,以及不可成立軍事性的社團等。另外,第三/二00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立法會的直接選舉中,年滿十八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如已作選民登記,即具有投票選舉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凡具有投票資格且年滿十八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亦具有被選舉成為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刑法典》及第二/九九/M號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