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二00六號行政法規,現簡介有關內容。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了第一/二00六號行政法規《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規範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下稱「中心」)的使用,並於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中心開放給教練員及學員用作學習駕駛的時間為早上七時至晚上九時,交通事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上述時間。處於學習駕駛階段或正在參加駕駛實習考試的學員,方可使用中心。使用中心時,須持有效學習駕駛准照且有一名教練員在場,並須遵從在場的交通事務局人員編排的程序和管制。此外,使用中心者須繳付《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規定的費用,當中指出,駕駛學習及考試中心使用費為每輛車每小時澳門幣十元。(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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