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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妻子被判離婚 丈夫上訴中院遭駁回

2016-02-16 05:34
【特訊】1994年4月30日,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結婚,婚後育有一女,被告經常埋怨原告未能為其生下男孩。2010年年中,被告當著女兒的面告知原告其與一名女子有婚外情,並希望與該女子生育一個男孩,於是被告要求原告准許該女子入住家庭居所,但遭原告拒。自此以後,被告多番要求原告的同意,這導致夫妻二人發生多次口角。被告更威脅原告,表示會傷害她及女兒。原告曾提出離婚但遭被告拒絕。 自2012年8月起,被告經常夜不歸宿,每次回家也由於醉酒而在家中大吵大鬧,甚至毆打原告。於8月16日,被告醉酒回家後再次與原告發生口角並衝進廚房拿起菜刀聲稱要將原告及女兒斬死。自2012年12月起,被告再沒有回家與原告共同居住。此後,被告再沒有為家庭生活的負擔作出任何貢獻。原告亦因害怕被告再次回家傷害其及女兒而感到有心理壓力。2013年1月8日,原告向治安警察局報案及向初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初級法院以被告違反了夫妻間的尊重、忠誠及扶持義務為由,宣告兩人離婚,並宣告被告為過錯方。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自己是因為一場交通意外而住院並被公司解僱才無法負擔家計,另外,原告所說的婚外情並未獲得證實,被告只是想通過這種方法讓原告同意為其再生育一名男孩。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認為問題關鍵在於考慮是否存在被告違反夫妻義務而宣告離婚的理由。雖然被告聲稱因發生交通意外才導致其不能對家庭提供扶助,但發生該意外並不妨礙被告工作或透過其他方式履行其扶養的義務。事實上,被告從離家開始就再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及合作義務,其行為明顯損害夫妻生活。 被告離家後再沒有負擔家計,且被告傷害原告的身體,對其欠缺尊重,甚至當著女兒面告知原告其與一名女子有婚外情,希望將其帶入家中居住,並與其生育一個男孩。這一切均對夫妻的共同生活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且不存在任何得以被原諒的原因。 被告的行為長期對原告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傷害,其言語及行為,不但破壞婚姻關係,亦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縱使被告聲稱婚外情的關係口講無憑,並未得以證實,法官認為證實與否並不重要,因為有時候言語比起實質行為更具傷害性,而被告肆無忌憚的言語和重覆性的行為足以令原告感到緊張、壓力和恐懼。故初級法院的判決並無不妥之處,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被上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