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強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就「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科藥物》(禁毒法)」展開分析和討論;委員會認同法律修訂的意向,但認為當中包括針對性和對於吸毒人士的處罰等兩方面問題仍有討論空間,委員會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對相關條文作出進一步解釋。
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1時在立法會大樓3號會議室召開會議,就2009年通過的禁毒法之修訂展開細則性討論,主持會議的三常會主席鄭志強透露,是次會議屬於委員會的內部會議,因此並未邀請政府代表出席;委員會內部基本認同禁毒法的修法意向,但認為在其後的會議上有必要邀請政府代表出席,對當中部分具有較大爭議性的問題作出澄清和解釋。據悉,修訂禁毒法主要針對跨境毒品犯罪,希望透過加強打擊力度以達至禁毒和避免澳門成為毒品中轉站的目的;但鄭志強指出,委員會在閱讀修訂法案的提案陳述、以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引介中所提及的內容時發現,雖然法案提議將跨境犯罪的刑罰由3年提升至5年,但當中的針對性仍不足夠。同時,提案中還有部分字眼不夠清晰,如當中提及「自禁毒法生效後本澳毒品犯罪越趨猖獗」,原意應該針對的是「禁毒法生效後至今的時間段」,但相關描述則容易令人誤以為是禁毒法令毒品犯罪越演越烈,因此有必要請政府作出澄清。
另一方面,委員會認為吸毒者中大部分均應被視為毒品犯罪中的受害者,基於同情和予以協助的立場,立法會於2009年審議禁毒法時已提議政府將原定最高6個月的徒刑縮減至3個月;惟是次修法中政府再次提議將相關徒刑定為6個月,對於以打擊毒品犯罪為目的的修法提案似乎並無太大幫助。委員會內部始終堅持對吸毒者需要以提供幫助為主、刑罰為輔的處理方式,既然立法的原意是打擊毒品犯罪,並希望藉此減低本澳成為毒品中轉站的風險,檢討法律時便應遵循理念來作出修訂。委員會還表示,法律修訂案應該提高跨境毒品犯罪的處罰,減少毒品由境外流入;只有當本澳在跨境毒品犯罪的刑罰上與周邊地區相若甚至更嚴厲時,方可確保澳門不會被犯罪集團用作毒品的中轉站。
此外,委員會中有聲音指出,強製毒品犯罪嫌疑人驗尿可能會牽涉人權問題。據悉,有警員曾反映,若在罪案現場而非犯罪嫌疑人身上發現毒品,當嫌疑人否認吸毒以及拒絕驗尿時,執法部門將難以取得進一步的調查行動,因此提議加入強制尿液驗毒的措施。鄭志強在引述委員會的意見時則解釋,面對如此低刑期的犯罪嫌疑人卻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容易引起社會的異議甚至不滿。縱觀上述多個問題,委員會因此希望在往後的會議上能邀請政府代表出席並給予更為清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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